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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如何计征个人所得税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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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网 日期:07-02-08 |
1.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税款的处理 雇主全额为其雇员负担个人所得税税款,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不含税收入换算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计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公式(1)中的税率,是指不含税所得按不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公式(2)中的税率,是指应纳税所得额按含税级距对应的税率。工资薪金所得含税级距、不含税级距、适用超额累进税率的应税所得计算应纳税额的速算扣除数,详见表6-2。
表6-2 工资薪金所得适用含税、不含税级距、税率及速算扣除数表 级数 含税级距 不含税级距 税率(%) 速算扣除数 l 不超过500元的 不超过475元的 5% 0 2 超过500元至2000元 超过475元至1825元 10% 25 的部分 的部分 3 超过2000元至5000元 超过1825元至4375元 15% 125 的部分 的部分 4 超过5000元至20000 超过4375元至16375 20% 375 的部分 的部分 5 超过20000元至40000 超过16375元至31375 25% 1375 的部分 的部分 6 超过40000元至60000 超过31375元至45375 30% 3375 的部分 的部分 7 超过60000元至80000 超过45375元至58375 35% 6375 的部分 的部分 8 超过80000元至100000 超过58375元至70375 40% 10375 的部分 的部分 9 超过100000元的部分 超过70375的部分 45% 15375
2.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税款的处理 雇主为其雇员负担部分个人所得税税款的处理有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雇主为其雇员定额负担税款。这种情况下,应将纳税义务人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后,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换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雇员取得的工资、薪金+雇主代雇员负担的税款-费用扣除标准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另一种情况是,雇主为其雇员负担一定比例的工资应纳的税款或者负担一定比例的实际应纳税款。这种情况下,以其未含雇主负担税款的收入额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换算公式如下: (1)应纳税所得额=(未含雇主负担的税款的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负担比例)/(1-税率×负担比例)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外企某员工月工资薪金收入人民币8800元,雇主负担其工资、薪金所得30%部分的应纳税款,其当月应纳税所得额为:(8800-800-375×30%)/(1-20%×30%)=8390.96(元) 应纳税款为:8390.96×20%-375=1303.19(元) 3.雇主为其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的税务处理 有些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在华的机构场所,为其委派到中国境内工作的雇员负担超过原居住国的税款。如雇员在华应纳税额中相当于按其在原居住国税法计算的应纳税额部分(以下简称原居住国税额),仍由雇员负担并由雇主在支付雇员工资时从工资中扣除,代为缴税;若按中国税法计算的税款超过原居住国税额的,超过部分另外由其雇主负担。对这种情况,应按下列原则处理: 将雇员取得的不含税工资(即:扣除了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按下列公式换算成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1)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收入额-费用扣除标准-速算扣除数)/(1-税率) (2)应纳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 如果计算出的应纳税所得额小于按该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即:末扣除原居住国税额的工资)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的,应按其雇员的实际工资、薪金收入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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