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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户(借方)的稽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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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网 日期:07-02-08 |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明细账户(借方)的稽查 (一)“应交税金”账户核算的内容 “应交税金”账户属于负债类账户,用来核算企业应上缴的各种税金。商业企业应在“应交税金”账户下设置“应交增值税”、“未交增值税”明细账户。在“应交增值税”明细账户中,设置“进项税额”、“已交税金”、“转出未交增值税”、“销项税额”、“出口退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借方发生额,反映企业购进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支付的进项税和实际已交纳的增值税;贷方发生额反映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交纳的增值税额,出口货物退税、转出已支付或应分担的增值税;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多交或尚未抵扣的增值税;期未贷方余额,反映企业尚未交纳的增值税。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容易出现的偷税问题 1.购进商品未付款,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账户。 2.接受外单位应税劳务未付款,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转出)”账户。 (三)对“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易于出现的偷税问题的稽查 1.对购进商品未付款,其进项税额已作抵扣的稽查 商业企业在购进货物时,有时会出现货到款未付的情况,根据国税发[1995]015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第二条第二款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的。”因此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正确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售价) 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进价+税金) 商品进销差价(售价—进价) 当付款时作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作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错误的会计分录: 借:库存商品(售价)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进价+税金) 商品进销差价(售价—进价) 对商业企业购进货物,未付款抵扣了进项税额的检查,应通过“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与“库存商品”、“应付账款”账户贷方来相互核对,看“应付账款”贷方发生额是否是购入的货物,然后看会计凭证,在会计凭证上主要看会计分录。检查方法如下: (1)应付账款(贷方)--会计凭证—会计分录是否有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如果存在上述问题则说明企业存在购进商品未付款,提前抵的进项税问题。我们还可以从“应交税金”查起。 (2)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库存商品(借方) 应付账款(贷方) 当“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借方直接对应着“库存商品”借方和“应付账款”贷方时,说明存在购进商品未付款就抵扣进项税额问题。 2.对接受外单位应税劳务未付款,其进项税额记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的稽查 接受外单位应税劳务指加工商品、经营部门以及管理部门接受外单位的应税劳务未付款,其进项税额已抵扣。根据国税发[1995]192号文件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一般纳税人购进应税劳务,必须在劳务费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接收应税劳务,但尚未支付款项的,其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因此接受应税劳务未付款,也不允许抵扣进项税额。 正确的会计分录为: 接受应税劳务未付款 借: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贷:应付账款 付款之后作: 借:应付账款 贷:银行存款 同时 借: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待摊费用----待抵扣税金 错误的会计分录为: 接受劳务未付款作: 借: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对上述问题的检查方法是以“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借方为线索,将借方发生额与“应付账款”、“加工商品”、“经营费用”、“管理费用”等账户相核对,看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进项税额是否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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