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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开始营业的第一年获利、第二年发生亏损、第三年获利、应如何计征企业所得税问题
来源:本站原创 作者:本网 日期:07-02-08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规定:”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所说的开始获利的年度,是指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后,第一个获得利润的纳税年度”;”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本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应当从企业获利年度起连续计算,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第七十七条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获得利润而实际生产经营期不足六个月的,可以选择从下一年度起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但企业当年所获得的利润,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缴纳所得税。”根据以上规定,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符合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条件,不论实际经营期的长短,应当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连续计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不得因中间发生亏损而推延。但如果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属以上第七十七条所述的情况,于年度中间开业,当年生产经营期不足6个月,企业选择就当年获得的利润依照税法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其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的期限可推延于下一年度起计算。因此,对于新开业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第一年获利,第二年亏损,第三年如果获利,按照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第一款和以上规定,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而不是免征企业所得税。
例:某生产VCD的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1992年9月份开业,当年获利10万元,1993年获利20万元,1994年获利30万元,1995年获利40万元。假设该企业选择开业之年(1992年)获得利润缴纳企业所得税。试计算该企业1992年至199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之和。 (假定会计利润即为应税利润)。
按照前述分析,该企业1992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为:10×33%=3.3(万元)。
1993年获利2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4年获利30万元,免征所得税。
1995年应缴纳企业所得税为:40×33%×1/2=6.6(万元)
该企业1992年至1995年应纳企业所得税之和为:3.3十0十0十6.6=9.9(万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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