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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的暂停和终止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1、行政复议的暂停是指因法定事由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暂时停止。
    《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申请人申请复议时一并依法提出对有关抽象行政行为审查申请的,复议机关有权对该抽象行政行为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在7日内转送有权机关处理,有权机关应在60日内依法处理。对抽象行政行为的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审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复议机关在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认为其依据不合法,有权对依据处理的,应当在30日内依法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当在7日内依法转送有权的国家机关处理。处理期间,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2、行政复议的终止是指因法定事由引起行政复议程序的终结。《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行政复议作出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申请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另行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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