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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赔偿的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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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
(一)侵犯人身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只能由司法机关依法实施,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无权剥夺、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非法拘禁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人身自由的行为,与公安机关的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行为不同,“违法”是指法律规定了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的措施,行政机关有权依法实施,但实施过程中违反了法律规定;“非法”是指行政机关本无权采取剥夺、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措施,但却非法拘禁公民或者以其他方式剥夺公民人身自由。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3.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侵犯财产权的赔偿
1.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征收税款及滞纳金的。
2.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违法实施罚款、没收非法所得等行政处罚的。
3.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财产违法采取强制措施或者税收保全措施的。
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当事人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5.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三)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
一般情况下,有损害必赔偿,但在法定情况下,虽有损害发生,国家也不予赔偿。《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一些情形作为行政赔偿的例外,这些情形包括:
l.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行为。国家之所以对行政侵权行为负责,承担其造成损害的赔偿义务,在于这种行为是一种职务行为,是代表国家作出的。对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国家当然不能承担责任。因此,税务机关工作人员非职务行为对他人造成的损害,责任由其个人承担。区分职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标准是看行为人是否在行使职权,而不论其主观意图如何。
2.因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在损害不是由税务行政侵权行为引起,而是由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自己的行为引起的情况下,税务机关不承担赔偿义务,但如果出现混合过错,即损害的发生,受害人自己存在过错,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也存在过错,应根据双方过错的大小各自承担责任,此时,税务机关应承担部分赔偿义务。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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