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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税务行政赔偿费用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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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4 |
1.侵害人身权的赔偿标准
(l)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2)造成公民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限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
(3)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4)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20倍。对死者生前抚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上述规定的生活费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抚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18周岁为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为止。
2.侵害财产权的赔偿标准
(1)违法征收税款、加收滞纳金的,返还税款、税款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及滞纳金。
(2)违法对应予出口退税而未退税的,应予退税。
(3)处罚款、没收非法所得或者违犯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返还财产。
(4)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解除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造成财产损坏或者灭失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5)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赔偿金。
(6)应当返还的财产灭失的,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7)财产已经拍卖的,给付拍卖所得的款项。
(8)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
按照《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税务行政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各级财政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分级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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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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