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2年,美国经济学家弗里茨•马克卢普首先提出了知识产业(Knowledge Industry)这个词。1994年,美国著名的企业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说:“知识已成为生产力、竞争力和经济成就的关键因素。知识已成为首要产业。这个产业向经济提供生产所必需的重要核心资源。”与此同时,从1991年4月起,美国开始了被称为“新经济”的持续高速经济增长。1997年,美国总统克林顿在几次公开的演讲中,一再谈到知识经济。他说:“新经济是知识经济。”在全球范围,知识经济时代正在逐步取代工业经济时代,知识经济也成为全球的热门话题。 一、 知识经济的定义 1996年10月8日, “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一份题为《科学、技术和产业展望报告》中将知识经济定义为:知识经济是指建立在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之上的经济,是人类社会迸人信息时代出现的一种经济形态。由于这一定义过于简练,不利于大众的理解和接受,于是就有人将其概括为:知识经济是以知识和信息的生产、分配和使用为基础,以创造性的人力资源为依托,以高科技产业及智业为支柱的经济。 它不同于以往的经济形态和经济时代,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作为生产要素地位空前提高,它伴随着资源的日趋困乏与信息时代的到来,而开始叩击世纪的大门。 以往的经济形态,可以划分为农业经济社会的劳力经济形态和工业经济社会的资源经济形态。尤其是由产业革命而兴起的资源经济,以其前所未有的辉煌造福了整个人类。从18世纪中期蒸汽机产生到叨世纪下半时,产业革命一浪高过一浪,蒸汽机、电、内燃机等动力机的不断革命,带来机器制造体系的日益发展和完善。随之而来的就是,人类从繁重的体力劳动中解放出来,充分利用资源,以前所未有的效率进行生产,资源被源源不断地转变为产品,给人类世界带来无穷无尽的享受。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与高效率的大量产出相伴随,资源也被过度消耗,资源的约束成为人类社会发展的一大障碍。在资源接近耗竭、环境危机日益加剧的情况下,以资源消耗为主要特征的“资源经济”不再风光,已成为 “强弩之末”。人类需要一种新的经济形态,以高效地利用现有资源并开发尚未利用的新生资源,取代已近耗喝的稀缺资源。 并且,随着信息时代的到来,信息的处理传输成本已不成为制约经济增长的主要障碍。曾经被信息传输效率低下掩饰的知识本身的重要性被显示出来,知识已在社会经济的发展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因而,以知识的生产和人的智力的充分发挥为支撑的知识经济时代正在逐步向我们走来。 知识经济的意义就在于它将人力资源及其技术成果作为关键的支撑因素,而大大节约了物质资源的消耗。它可以通过企业的技术创新,最合理、有效地利用资源,促进科技、经济、社会的和谐统一,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而高新技术产业也就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支柱产业。 “高新技术”是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涌现出的现代科学技术群的统称,其特别之处就在于它的产业化所带来的高利润和高效益。它对整个社会发展的意义在于: 首先,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可以解决人类的可持续发展问题。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新的产业群,利用已日益枯竭的自然资源并开发新的资源解决人类所面临的资源困乏和环境污染问题,解决制约经济增长的瓶颈,解决人类的三大难题——资源短缺、环境恶化和人口膨胀。 其次,高新技术产业有利于加速高新技术的推广。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不像传统的科技成果转化为生产力的过程,它将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技术开发应用融为一体,缩短了科技成果推广和应用的过程,也大大缩短了传统的产业链条,在这个层面上大大节约了资源消耗,提高了经济增长的效率。 第三,高新技术产业化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在资源日趋枯喝情况下,传统的资源经济已很难发挥其昔日的效力,很难将人类的经济发展与生产力的进步推向一个新台阶。而在知识经济时代下,高新技术产业可以将高新技术所研制的新成果、新技术迅速转变为生产力,更加高效地利用现存资源,并开发新的资源,从而将人类社会的进步推向一个新的时期,走向一个新的高潮。 二、 风险投资与知识经济的发展 知识经济对社会发展的不同贡献也决定了知识经济发展需要不同于工业经济的不同条件,总结知识经济成功的代表国美国的经验,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一般离不开以下条件: (1)强大有效的科研教育体系所带来的大量开创机遇的技术发现; (2)富有冒险精神的人才队伍,在有效的激励机制下,把创新的想法变为实际产品,并以坚定的决心创建公司来实现产品的商业化; (3)各种资本,尤其是风险资本为高新企业的创建与持续发展提供资本。同时,前两项条件的满足也离不开大量的资本投入。 在工业经济向知识经济转型过程中,对资本的需求尤为迫切,这表现为: 首先,科技的每一发展需要越来越多的研究与开发资金的投入.技术的发展一方面越来越细化,另一方面也越来越综合,每一种突破的技术发展都需要有更大范围的研究和开发予以支持,而这些都对资金提出了更多的需求。据统计,1992年按购买力平价计算的研究与开发投资占本国国内生产总值的比重,美国为1760.1亿美元,占2.8%;欧盟为1176.7亿美元,占1.9%;日本为683.1亿美元,占2.8%。 其次,技术含量高的行业和产品,需要更大的投资量。例如,开发新一代计算机芯片的研究与开发费用大约为10亿美元,投资建一个具有较大规模的芯片生产厂的投资也大约需要10亿美元。 第三,新知识的生产和发展需要追加大量的人力资本投资。一切生产活动都离不开人的因素,随着科学技术的日新月异和经济结构的变化,各种专业人才,特别是高技术产业所需人才越来越供不应求。因此,各国一方面采取各种人才政策,吸引、保留人才,另--方面就是把普及在职和业余教育结合起来,培养人才。这些措施常会引起有关培训、教育,促进知识的吸收和传播的费用(投资)大幅增加。例如,美国摩托罗拉公司每年用于职工培训开支超过了10亿美元,通用电气公司每年投入8亿美元用于职工培训活动。 高新技术的发展周期,通常被划分为四个阶段:种子阶段(Seed Stage),创建阶段(Startup stage),成长阶段(Growth and Expansion Stage)和成熟阶段(Bridge Stage)。这四个阶段,对资本的需求也有不同的特点。 在种子阶段,投资对象只有产品构想,还没有形成产品原型,需要募集资金进行产品的研究开发以形成样机或推出比较完整的工业生产方案。在这个阶段,面临着巨大的技术和产品开发风险,而且即使这个阶段取得了成功的技术创新,也还存在能否将这种创新转化为实际生产工艺的风险。巨大的风险,是一般的商业银行和资本市场不愿贸然提供资金支持,但这个萌芽阶段对整个知识经济的发展不可或缺,所以一般政府应当承担这个阶段的资金支持义务。当然,也有部分资金实力雄厚的大企业自己承担相应研究开发费用。 在创建阶段,企业完成样机开发工作,需要开始创立企业进行试生产,进一步完善产品的功能和设计等。在这个阶段资金的需求比较巨大,企业面临的主要风险是市场风险,即技术创新能否为市场接受,取得足够的市场份额。从高新技术企业发展的全过程来看,创建阶段是实现从样机到实际商品的关键跳跃的重要阶段,是投资风险大,资金缺口也大的阶段。但高风险也伴随着高回报,这也是吸引风险投资的原因之一。 在成长阶段,高新技术企业的初期产品已经完成,而且在市场上已经有了一定的基础,需要开发更具竞争力的产品,并进行大规模的市场开发工作,扩充生产规模、扩大销售量与市场占有率,以获得更多的利润。本阶段最大的风险是企业的经营管理经验,原有的管理层管理协调能力、开拓市场的能力、筹措资金的能力可能无法满足企业运转需要,原有的管理层可能会发生震动,如新浪的王志东事件。显然在这个时期,需要更大规模的资金投入,这也是风险投资的重要机会。 在成熟阶段,企业的发展已经有了比较坚实的基础,产品有了一定的市场和知名度,企业资金状况较好,企业的产品和管理风险较小。虽然进一步扩大生产,占有市场仍需要大量资金,但本阶段融资渠道也极为开阔,企业可通过商业银行、企业和一般资本市场获得所需资金。 如前所述,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要历经种子阶段、创建阶段、成长阶段、成熟阶段,其中种子阶段以科研开发为主,资金投入量相对较大,周期也相对较长,技术成果只具有科学发明和再开发的价值,尚不具备产业运作条件,一般不会产生经济效益,因而资金投入主要依靠国家。到了成熟阶段,高新技术已经产业化,虽然资金投人大,但由于能很快收回投资并获得巨额的利润,因而可以通过多种方法融资,也无关发展大局。惟独创建、成长阶段,要求有较大的资金投入,但却没有人愿意投入资金,国家也无力负担这笔投资,成为了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瓶颈”。因此,结合各种融资渠道分析,只有建立风险投资基金,大力发展资本市场,才能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因为,风险资本市场的建立,风险投资的出现正好可以弥补了这一断层。在一个规模日趋庞大的金融市场里,任何单独的中小投资者的作用总是微不足道的,而恰恰在人数众多的中小投资者中有相当大的一部分人为了潜在的较高收益愿意承担较高的风险。风险投资基金正好为这一部分人提供了投资渠道。一旦风险投资基金把成干上万份原先分散的中小额风险投资资金聚集起来,就可形成实力雄厚的风险投资大机构,从而能在科技成果商品化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进程中起到举足轻重的作用。中小型的风险投资者随之也能享受到只有大额投资者才能得到的投资便利和投资机会,从而获得规模经营效益。 风险投资(Venture Capital)并不是冒险投资,风险投资的真正含义从其英文单词venture一词的词义中得到了最恰当的反映,一般意义上的风险risk是指人们在从事各项活动中遇到的不可预测又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投资者并不喜欢这种不确定性,但却不得不面对它,接受它客观存在这一事实,而venture原义有冒险创新之义,不仅指人们从事其它活动时伴随着的不可避免的不确定性,还指人们愿意主动承担不确定性的行为。因此风险投资多指人们对较有意义的冒险创新事业予以资本支持。比较权威的准确的定义是这样的:所谓风险投资是指具有专业人才管理的投资机构,将风险资本投入到那些具有很大潜能和广阔市场前景的企业或机构,并在此过程中承担着巨大的风险的经济活动。与其它投资方式一样,风险投资以资本收益最大化为目的,区别在于风险投资机构并不通过占有被投资企业的股份,以获得股息和红利来实现资本增值的目的,而是在投人资本获得理想的增值后通过适当方式转让其产权并退出该企业,并进行新的风险投资。风险投资的主要对象是那些处于产业化初期蕴藏着巨大风险的高新技术企业。为了保证被投资的企业能够顺利地产业化,风险投资机构不仅将资本单纯交给企业,而且还参与到企业的战略决策制定、技术评估、市场风险分析以及投资回报估算等活动。 在知识经济时代,各种知识和信息处于一个大爆炸的时期,产品的更新很快,可能投入大量资金所开发的新产品还未上市,更新的产品献出现了,具有很强的时效性。所以,知识经济时代的投资活动风险性更大。 风险投资业诞生的标志是1946年美国研究与发展公司(ARD)的成立,它是第一家真正意义上的风险投资公司,由职业金融家管理,主要为那些刚成立和快速增长中的公司提供融资,使这些公司有可能将手中的科技成果转化为产品。ARD最成功的投资例子是对DEC公司(数学设备公司)进行的风险投资,ARD公司最初只对该企业投入了不到7万美元的资金,便拥有了其77%的股份。到1971年,ARD所持有的DEC股份价值增加到了3.55亿美元,增加了5000多倍。如今,DEC公司已发展成为拥有55000雇员,年产值100亿美元的计算机制造巨型企业。正是由于风险投资业的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在不断的认同中得到了长足的发展,风险投资已逐渐成为高新技术发展的重要推动力。可以说,目前进人全球信息技术产业前100名的大公司中,包括Intel,Microsoft,HP,Son,SGI等相当的部分,都是风险投资成功的例子。 三、 中国法律政策安排与风险投资
政策与法律是风险投资体系形成所需要的保障,政策安排应以社会性风险投资而不是政府投资或银行投资为核心,从而将市场上潜在的风险资本通过有效的政策设计引导到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过程中,政策安排的根本目标是使社会化的风险资本对高新技术产业形成有效的资本支撑,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的设计来达到这个目标。长期以来,中国的财政政策是在政府作为主要投资者的前提下进行设计的,因此这种政策设计所强调的是政府对高新技术领域的直接投资的增长;税收政策安排在过去则几乎是完全针对高新技术企业的;而信贷政策设计从一开始就有着先天性的缺陷。因此一项旨在吸引社会化风险资本的政策安排将意味着财政政策、税收政策的设计必须有一些根本性的变化。 本文认为,支持发展风险投资的政策设计应遵循以下基本思路:财政政策设计思路主要表现为政府资金的导向性功能和杠杆功能受到重视,而税收政策安排的变化则主要体现在将风险投资者作为税收优惠的对象之一,信贷政策安排的变化则将改变商业银行贷款的风险投资性质,并将其有保留的投资风险置于政府的担保支持之下;金融支持的法律建设的重点应放在关于鼓励与保障社会化风险投资主体方面,这是中国在这方面的一个最为薄弱的法律环节,同时这也是我们成功构造风险资本市场的前提条件。在现有政策法律的框架下,可以制定一些地方性政策法规来推动风险资本市场的逐步形成与健康发展。 (一)发展中国风险投资的政策建议 1.有关风险投资企业股权设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纵观美国高科技企业产业的发展,有两个不可少的因素,一是风险投资,二是股票期权。几乎100%高科技公司、大约90%以上的上市公司都有股票期权计划(孙维德,《推行股票期权鼓励员工致富》,《证券时报》1999年11月22日)。从1985年中国新技术风险投资公司设立至今,中国风险投资业的研究和实践己有十年历史,但是其法律地位一直没有得到明确。因此需要尽快制定《风险投资法》、《风险投资公司法》等一系列相关法律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对风险投资公司的经营管理进行约束,并对风险投资基金的发起、设立、募集、交易、投资限制、基金财务及基金清算等一系列关键总是予以明确,引导风险投资业沿着健康有序的轨道发展。 在制定新法律的同时,还必须对关于股权设定的原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予以修改。中国国家科委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1997年7月颁布的《关于以高新技术成果出资入股基于问题的规定》及1999年4月颁布的《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中规定:“以高新技术成果向有限公司出资入股,作价总金额可以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是不得超过35%”,而且只允许技术入股,不允许管理方面的干股存在。但是,在风险投资交易中,风险投资人一般希望能够采取较为灵活的股权安排或者将股权安排与期权安排相结合。为激励管理层,风险投资人通常会在股权安排中设立管理干股或认股权,将企业利益尤其是长远利益创业者、管理层的个人利益联系在一起。目前,上海的上市公司上海贝岭、武汉的三家上市公司武汉中商、武汉中百和鄂武商都在企业经营者的年薪中引入了股票期权,但是“期权”的设计者在实施“期权”奖励上可能会面临一些难题,法律、法规上有点违规,因此,有关股权设定的原有规定必须顺应风险投资这一要求予以修改。 2.知识产权的保护 目前中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关于产权保护的规定,但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问题普遍存在,尤其是在风险投资的重要领域之一 --软件业内,盗版猖獗、屡禁不止,必须进一步完善相关法律,加大执法力度。首先,要修改《专利法》,改变原来对动物和植物品种只授予方法专利而不授予产品专利的作法;其次,要打击地方保护主义,并考虑仿效版权集体管理制度,建立起计算机软件知识产权集体管理体制,即由专门计算机软件集体管理组织收取和分配软件使用费而不再是由软件开发者直接征收,软件开发者只需向该组织登记自己开发的软件,而该组织则负责同硬件销售机构协商,由硬件销售机构在出售硬件时征收使用费,然后将该项费用按一定比例分配给软件开发者。 3.财政政策、税收政策
(l)财政政策 中国的财政资金支持先后经历了全部无偿拨款支持阶段和部分无偿拨款、部分有偿使用支持两个阶段,有偿经费使用则先后采取免息本金回收、付息财政贷款、银行贷款贴息等方式。由于直接资金投入无论是有偿或无偿均未能使政府的财政支持达到引导与放大效应,同时由政府直接投资所带来的其它许多的负面效应正严重影响着政府财政支持的效率。因此,政府正在尝试改变过去的直接的资金投入方式。在现有的财政资金支持方式中,政府资金用于科技贷款的贴息受到普遍的采用。与政府直接进行项目投资和以存定贷的方式比较,贷款贴息方式无疑是一个进步,很显然,利用有限的财政资金以翘动商业银行贷款的愿望是良好的。但是,就各地实行贷款贴息的实际情况来看,贷款贴息方式大约只能起到税收优惠政策的作用,而对银行贷款的杠杆作用则并未达到期望的效果。问题的症结可能在于,贷款贴息方式根本无法化解商业银行的贷款风险。 本文建议,财政政策安排应从弱化政府的直接投资功能出发,为社会化风险资本的进入创造条件。为达到这个目标可以有四种政策安排。A.由财政出资组建科技信用贷款担保体系;B.由财政出资组建风险投资损失补偿体系;C.由财政资金参与组建风险投资种子基金;D.由政府出资组建技术转移资助基金。上述四种财政政策安排将以不同的方式、从不同的方面、作用于不同的主体体现出政府对高科技产业的扶持。 (2)税收优惠政策 各国经验表明,风险投资业的发展需要采取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如美国政府为发展风险投资,于70年代末80年代初期对税制进行重大改革,降低了风险投资税率,规定风险投资的60%免予征税,其余40%减半征收所得税,从而使风险投资税率由49%下降到20%,风险资本总额由1986年达到241亿美元,是税制改革前(1969年)的10倍。英国政府在1983年制定的“企业扩大计划”中规定个人向风险企业进行投资可以免交所得税,新加坡则规定风险投资最初5-10年的收益完全免税。 中国自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税收对科技和高新技术产业的支持主要体现在增值税、关税及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上,但在实践中局限性相当突出,特别是缺乏促进风险投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促进中国风险投资业发展,税收优惠力度还必需加大,以便将更多的资金吸引到风险投资中来。税收政策需要调整政策扶持的方向,引导社会闲散资金到高新技术产业中来。为帮助构筑倒梯形风险投资体系,并与该体系的形成过程相配合,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投资主体要有所区别。按照本文的风险投资体系构想,第二梯级的风险资本主体是机构投资者,包括以证券公司为核心的非银行金融机构、以上市公司为核心的大中型企业。因此,首先需制订一个针对第二梯级风险投资主体的税收优惠政策与财政刺激政策。作为一种政策引导,鼓励这些风险资本拥有者进行风险投资,而这些机构投资者的成功的表现对社会风险资本具有极强的示范作用。而对第一梯级的风险投资机构,税收优惠政策所起的作用有限,因此,可采取其它方式进行鼓励。应当将过去的税收优惠政策制订的盈利假设转变为亏损假设。换言之,税收政策的支持应当考虑风险投资所具有的风险不确定性的特点。这意味着对风险投资机构和风险企业的税收政策手段从单纯的所得税扩展到其它的税种,尤其是应当加大增值税的政策优惠力度。另一方面,一项帮助风险投资者减少损失的税收政策可能比一项让风险投资者多赚钱的税收政策更加具有吸引力,因此,税收上的政策优惠应强调帮助转移税务亏损。也就是说,对高新技术产业的投资如果亏损,政府应允许减免该企业其它盈利项目的所得税以补偿投资损失。 将税收优惠政策的受惠对象扩大到民间创业投资机构,包括法人机构投资者与私人投资者。为鼓励社会资金以各种方式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应当避免在税收优惠政策安排上出现对私人风险投资机构的政策歧视。对产学研一体化项目的投资方包括上市公司及大型企业的风险投资作出优先的优惠政策安排。这项优惠政策安排旨在推动大型国企尤其是上市公司利用各种形式对高校、科研院所的科研项目进行风险投资。 国家除制订专门针对风险投资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外,利用政府财政资金对风险投资机构给予直接的政府补贴也是一个有效的政策安排。政府利用财政资金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予以补贴,其目的在于减少这些机构的投资风险,提高风险投资机构的盈利能力,这项投资风险转移政策对风险投资机构能够起到积极的刺激作用。 (3)金融政策 这里讲的金融政策主要是指政府建立风险企业担保体系。利用财政资金组建高新技术企业贷款担保基金是一种世界各国通行的政府财政支持方式。由于在过去的几十年间,中国倾向于政府主导投资和专项科技贷款支持,而科技贷款的信贷风险被政策性地由国有银行所承担,因此,建立一种政府信用担保机制显得既没有必要,也缺乏实施的动力。近几年来,随着国有商业银行信贷政策的改变,商业银行将信贷风险的防范置于首要的位置,这使得商业银行在科技贷款执行过程中与政府之间的矛盾便日益尖锐起来。与此同时,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率问题也使传统的政府财政支持方式受到挑战,于是,政府通过建立贷款担保体系以支持高新技术的发展便显得重要起来。 关于政府信用担保体系的框架,有专家提出政府信用担保体系可设计为两级政府担保的框架,即设立地方性政府担保机构和中央政府担保机构,这是从防范担保风险和提高担保能力方面来着眼的。当前中国形成政府信用担保体系的关键是首先要解决政策性担保与商业性担保的问题,同时正确设计政府在担保体系的形成与运行过程中的作用。从这个角度出发,政府信用担保体系应该由政策性担保公司和纯商业性担保公司所组成。 关于政府信用贷款担保机构的发起人选择。国家经贸委起草的“关于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的指导意见”中提出信用担保基金的形式可以多种多样,可由各级政府财政拨款和银行、企业共同出资设立,以会员制的形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也可广泛吸纳、募集社会对中小企业的扶助资金,并由专业公司操作,专为具有成长性、盈利性的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 政策性的担保公司与纯商业性担保公司应当采取不同的方式设立,其发起人有不同的选择标准。政策性担保公司宜由政府独家设立,为国有独资公司,可以由科委、财政局、经贸委和计委等政府部门联合出资设立。纯商业性担保公司政府则只宜参股而不宜控股,政府参股的目的在于推动担保体系的形成和为担保公司的运作提供政策指引。 政策性担保公司将限于为产业化阶段以前的项目提供贷款担保,并与政府种子基金配套运作,而纯商业性担保公司则将产业化阶段项目提供担保,并与风险投资公司配套运作。 担保体系涉及到银行的有两个问题。一是商业银行如何成为政府的担保银行。二是商业银行是否应当成为担保公司的发起人。同时对商业银行实行有差别的担保政策,股份制合作银行如招商银行与民生银行可以成为纳入政府担保体系的首选贷款机构。对加入政府担保体系的商业银行实行有差别的进入政策,以启动商业银行的竞争力。股份制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将作为政府担保体系的首选银行。关于商业银行参与组建担保公司,本文认为在理论上可行,实践上也有合作的基础。工商银行上海分行在上海市申小企业融资担保体系的组建中曾经进行过尝试,而一些股份制银行如招商银行与民生银行均对参与政府担保机构具有浓厚的兴趣。特别要提到的是,信用担保的对象应当涵盖到风险投资公司,而不仅仅是风险企业,这将有利于推动以民间投资为主体而不是以官方为投资主体的风险投资业的发展。在进行担保体系的设计时,应当将政策性担保的对象扩展至风险投资机构。 (二)发展中国风险投资的法律保障 [1] [2] 下一页 ------------------------------------------------- 本站由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王文书律师创办,为您提供最好的公司法律服务。 王文书律师咨询电话: 13910056225 010-65325588 免费法律咨询亦可访问本站法律咨询栏:http://www.guquan.net/zixun.asp 办公地址:北京市建外大街21号国际俱乐部188室 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 交通:北京建国门地铁口B口出向东步行300米即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