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资方向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投资者进行投资首先必须明确投资方向,即选准投资行业和投资区域。不同的行业、不同的区域,投资收益会有很大的差别。就税收方面来讲,为优化我国的产业结构,确保经济发展计划的顺利完成,国家对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国民经济发展规划的投资,给予诸如减免税的税收优惠待遇。为能进一步改善我国的地区经济布局,国家对不同地区的税收政策倾斜也不一样。为此,企业应尽可能选择具有税收优惠待遇的行业和地区进行投资。 2.企业组织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新办企业或扩充投资设立分支机构都会涉及企业组织方式的选择问题。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也有很大的差别。如,大多数国家对公司企业在所得环节征收一道公司所得税,税后利润对投资者分配,还要缴纳一道个人所得税;而合伙企业则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又如,母子公司是不同的法律主体,适合分开纳税;而总分公司是同一法律主体,适合汇总纳税。 3.企业投资方式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首先,在企业扩大规模增加投资时,可以建新厂房,买新设备,也可以收购亏损企业。而税法规定,盈利企业收购亏损企业,可以合并财务报表,在五年内可以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从而可以减少税负,节约税金支出。 其次,在企业有暂时闲置资产拟对外进行投资时,可以选择购买股票、债券或直接对某企业进行投资。根据税法规定:买国库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可以免交企业所得税,买企业债券取得收入和对外直接投资取得的收益要交所得税,买股票取得股利为税后收入不交税,但风险大。这就需要企业进行权衡选择。当企业选择直接投资时,则还要在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资金等投资方式上进行权衡。由于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具有抵税作用,因此,投资者应尽量选择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对外进行投资,以便使计提的折旧和摊销费能作为税前扣除项目予以扣除,减少所得税的税基。同时,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以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时,必须进行资产评估,这样企业还可以通过选择有利的资产评估方法,使被评估资产合理增值,从而多列固定资产折旧费和无形资产摊销费,减少当期应纳税利润,相应缩小所得税税基,达到税收筹划的目标。 此外,当企业在外地设有子公司时,企业也可考虑用闲置的资产对子公司进行投资,这样做既可以增强企业对于公司的控制和影响力,又可以通过对母子公司之间费用分摊方法和利润分配方法及子公司将股利汇给母公司时机的选择达到减轻企业所得税负担的目的。 4.投资伙伴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企业在投资决策过程中,如果因为资金等原因需要与人合作建立新公司,就必须考虑投资伙伴问题。排除合作人资金、信誉方面情况,只从合作者的身份考虑,便会有不同的税收待遇。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为能吸引外资,对内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税收政策,通常外商企业享有较优惠的税收待遇。目前,我国也仍然实行内外有别的税收政策。因此,国内的投资者若能与外国或港、澳、台投资者合作,便能享受不少的税收优惠。 5.投资规模选择中的所得税税收筹划 一般情况下,规模大,企业获利能力大,纳税的绝对额也大;规模小,获利能力小,纳税的绝对额也小。依税法规定,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依托于法定税率和企业帐面记载的应税收益额,而不考虑这种帐面意义的收益所实际取得的现金流入状况。但企业纳税行为规范却是,只要体现出帐面或会计观念下的应税收益,企业就必须依法及时足额地动用现实的现金予以解缴,否则会受到税法的严厉制裁,使企业利益遭受极大损害。由此可见,在课税条件下,由于按会计收益计算的应交税额与应交税款按现实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矛盾的客观存在,使企业规模最大化在纳税目标的约束下,并非是最优的。因此,投资企业在确定投资规模时,必须充分考虑纳税现金支付的刚性约束,即合理确定纳税目标约束下的投资规模,避免因投资规模最大化导致的税前帐面收益最大化,由此发生的纳税现金需求超过企业现金供给,给企业带来诸如声誉受损等不利影响。 此外,投资结构也对投资决策税收筹划产生影响。尽管国家为配合经济政策的贯彻落实,促进国民经济健康有序发展,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投资等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使投资者在投资时,有可能利用国家制定的税收差别待遇,选择具有税收优惠的地区或行业进行投资。但是,从分散风险的角度出发,投资者不可能也不应该把资金全部投资于某一地区、某个行业,因此,这里就有一个投资结构的优化组合问题。而不同的投资结构必然形成不同的应税收益构成,不同的应税收益构成又最终影响投资者的纳税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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