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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企业投资筹划的分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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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中国税网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5 |
税负的轻重,对投资决策起着决定性的作用,纳税人(投资者)在进行新的投资时,基于税收筹划和投资净收益最大化 的目的,应从投资行业、投资方式、企业的组织形式等方面进行优化选择。 但是,投资筹划可能更多地涉及到一些非税损益因素,同样不能忽视。这些因素有政治稳定、交通方便、信息灵通、劳动力素质及成本、原材料供应、市场供求、投资项目和管理水平对投资所在国的适应性等。 (一)投资地点与行业的选择 指根据税后利益最大化的要求,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地点,在地区性税收优惠、宏观税负、避免双重征税等方面,对未来纳税义务作出规划。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在低税国家或地区进行投资,会得到更多的税收利益。 1.在我国内投资地点与行业的选择 在我国国内投资,从税负角度来说,主要考虑所得税的因素。在其他投资条件相同的情况下,一般主要可考虑在税负低的经济特区(所有企业所得税税率15%)、经济技术开发区(生产型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15%)、高新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15%,新办的免税2年)、浦东新区(企业所得税税率15%)、西部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在享受原税收优惠政策期满后三年内按15%征收所得税)、国家确定的“老、少、边、穷”(新办的企业在三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地区进行投资。 2.跨国投资地点的选择 如果进行跨国投资,仅从税收角度来说,一要考虑宏观税负的高低;二要考虑所涉及的主要税种及其税负的高低;三要考虑税收结构;四要考虑居住国与投资地所在国对避免双重征税的程度。 (二)投资企业形式选择法 现代企业包括公司和合伙企业(包括个体经营企业)。公司又分为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其中股份有限公司是一种最为普遍的组织形式。一些大型集团公司,尤其是跨国公司,其内部组织结构极其复杂,组织形式多种多样,有的为金字塔型结构,一个母公司下设众多子公司或分公司,子公司下又设子公司等;有的为双母公司结构,即一个集团内设两个并行的母公司;有的采用全球矩阵式组织结构等。 公司内部组织结构不同,其总体税负水平也会产生差异。这主要因为子公司与分公司的税收待遇不一致,从税法角度来看,子公司是独立纳税人,而分公司作为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纳税人资格。通过比较不同机构组织方式对纳税方面的影响,从而选择一种使企业集团税后利益最大化的方法。 1.个人投资办企业(个体企业、合伙企业与公司)的选择 在存在对个人投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在规划经营规模较小的情况下,应当选择个体企业或合伙企业,因为一般各国都对个体企业和合伙企业只征收个人所得税,不征企业所得税,这可以解决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但是,个体企业或者合伙企业应当承担无限责任,也不利于规模效益的提高,一般在规模效益不明显、资本投入不大的第三产业或者手工业选择该种企业形式。 (1)在存在对个人投资经济性双重征税的国家或地区,在规划经营规模较大的情况下,应当选择公司的形式,虽然存在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但因是有限责任,风险较小,易融资,并可产生规模效益,可从几方面弥补双重征税的损失。 (2)在解决经济性双重征税较彻底的国家或地区,主要应根据投资规模大小等情况作出选择,税收不是选择企业形式的主要因素。 2.多级企业组织形式(母子控股公司、企业总分支机构、企业集团)的选择 (1)母子控股公司的税收分析。 母子公司之间是不同的法人实体,是不同的纳税人,应当分别纳税,只有一些发达国家和少数发展中国家对符合条件的少数公司规定合并纳税。所以,一般情况而言,母公司从国内外子公司取得的投资收益一般应当按照母公司所在地的税法规定汇总计算缴纳所得税,所以在国内对母子公司存在经济性双重征税的问题,在国家之间存在税收管辖权双重征税的问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国内企业的税收采取了不同的消除经济性双重征税的措施;在所有国家(地区)之间,都采取了单方面或双方避免双重管辖权重复征税的措施。这种国内、国际避免双重征税的程度在设立母子公司时需要考虑。在跨国投资时,一般选择在低税地国或地区设立母公司或者子公司,可以取得更多的税后利润;同时,应当注意居住国与投资目标国避免双重征税的程度,并应注意选择到订有税收饶让协定条款的国家投资。 对跨国投资者而言,一般在国外建立子公司较分公司有利。而对于国内投资者来说,情况就不一样。因为分公司不作为独立纳税人、其利润或亏损结转给总公司、由总公司统一集中纳税,这样总公司和各分公司之间的盈亏在计税时可以互抵,而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则不享有这一纳税优惠。如果总机构与子公司或分支机构适用税率不同,则上述情况又将发生变化。实际上,设立子公司与设立分公司的节税利益孰高孰低并不是绝对的,它受到国家税制、纳税人经营状况及企业内部利润分配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影响,这是投资者在进行企业内部组织结构选择时必须加以考虑的。 (2)总分支机构的税收分析。 分支机构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不是独立的纳税人,应当将其利润并入总机构纳税。如果将总机构设在低税区,分支机构设在高税区,即可以取得高税地区的非税收利益条件,又可以获得高税区的税收优惠。而如果总机构设在高税区,只能获得合并纳税的好处。所以就国内税收而言,设立总分公司比母子公司获得的税收利益要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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