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投资融资 >> 涉税筹划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3119
  58697282
本站服务 |

 

企业要改制 税收先审查
来源:待查 作者:待查 日期:07-01-05

   某石化集团公司拥有2个非独立核算的炼油厂,1个非独立核算的化肥厂,1个非独立核算的物资采购公司,1个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管道运输公司,1个独立核算的油轮运输公司,1个非独立核算的建安公司,1个非独立核算的物业公司和1个非独立核算的热力发电厂。该集团公司实行分级核算、集中汇总申报缴纳各项税款。
2003年初,该集团公司按照上级部门的安排,准备进行企业改制。为了避免改制后出现补缴税款问题,集团公司领导决定聘请市国瑞税务师事务所对其集团公司2002年1月1日~2002年12月31日期间的增值税、消费税纳税情况进行改制前的税收审查。
  首先,当税务审查小组进入该集团公司后,税务师发现该石化集团公司所拥有的2个非独立核算的炼油厂所生产的产品既有应征消费税的汽油和柴油,也有与汽油、柴油性能极其相近的石脑油、轻油和重油等产品。为此,税务师对2家炼油厂的产成品账进行了检查,并对照企业年终盘存表逐月进行核对,结果发现产成品的年终盘存表中,化工轻油的库存数量比账面上多出5182吨,而含铅汽油年终盘存表中的库存数却比账面库存数少了5182吨,而企业财务报表分析中均未对此加以说明。因此,税务师便向油料员询问了有关情况。油料员称:2002年10月,安徽某煤电集团公司从本公司购走5182吨的汽油,而销售部门却给油料员一张销售化工轻油的提货发票,油料员只好将提走的汽油算在了化工轻油的头上。接着,税务师又与安徽某煤电集团公司进行电话联系,煤电集团公司的采购员证实了2002年10月所购的5182吨产品为汽油。所以,税务师决定在审查报告中要求该集团公司补提消费税201.39万元(5182吨×1388升/吨×0.28元/升)。
  其次,税务师发现该集团公司的大宗原材料购进都是由集团物资采购公司集中采购,然后再由各下属单位按需要进行领用,进项税额则由物资采购公司上报集团公司进行抵扣。这样,各下属单位所领用的材料极易被改变其用途,造成进项税额抵扣混乱的情况。因此,税务师便对各下属单位进行了逐户审查。
  结果发现以下问题:1.两个炼油厂和化肥厂、热电厂均存在将领用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现象,用于在建工程的材料总金额为2449万元;2.独立核算的油轮运输公司领用石化总公司的材料总金额为677万元(无税成本价);3.建安公司领用的材料用于在建工程的达943万元。所以,税务师决定在审查报告中要求该集团公司分别作出以下处理:1.将已抵扣进项税额但用于在建工程的外购原材料3392万元(2449+943)的进项税额576.64万元进行转出;2.将677万元(无税成本价)的外购材料转让给下属独立核算的油轮运输公司的业务,补提销项税额126.599万元[677万元(1+10%)×17%]。
  再次,税务师鉴于管道运输公司是一个新成立的非独立核算的分公司,感觉其税金的核算可能会出现问题。于是,税务师通过实地调查,发现该管道运输公司在将集团公司的产品通过输油管道运输给客户时,全年共向客户收取了3844万元的运输费用,均是向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的营业税。因此,税务师建议其改按销售产品的价外费用,补缴增值税558.53万元[3844/(1+17%)×17%]。
  第四,税务师还发现该集团公司的自产石油液化气产品,也是本集团公司职工家庭所正常使用的产品。集团公司对本集团职工自用的液化气产品能否按税法规定全额记收入、计提销项税额,便成了税务师审查的又一个重点。税务师经过对职工家庭领用液化气情况的进一步了解,发现集团公司的液化气供应全部由集团公司液化气站统一调配。税务师决定对该液化气站进行实地检查,通过对液化气站产品账的审查,税务师很快发现了该石化集团公司全年共无偿为本集团公司职工提供了瓶装液化气12万件的事实。于是,税务师建议他们按照同类产品的不含税销售价35元/件(全年销售价格无变动),补缴增值税54.6万元(12万件×35元/件×13%)。
  第五,由于该集团公司拥有一座非独立核算的热力发电厂,其生产、生活、在建工程等均使用自产的电力,对职工生活和在建工程等非生产用电能否按税法规定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额,也是税务师关心的一个问题。因此,税务师对热电厂能源和财务部门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热电厂能源和财务部门所反映的电力分配情况只反映到石化集团公司的二级核算单位,并不能反映自产电力的真实使用情况。于是,税务师分头对石化集团公司的各二级核算单位分别进行了审查。结果发现:1.通过物业公司无偿供应给本集团公司家属宿舍区用电170万千瓦时;2.两个炼油厂、化肥厂、热电厂和建安公司全年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达937万千瓦时。税务师建议家属宿舍区和两个炼油厂、化肥厂、热电厂和建安公司全年用于在建工程的电力共1107万千瓦时(170+937),按照同类产品的不含税售价0.50元/千瓦时(全年销售价格无变动),补缴增值税94.095万元。
  当该集团公司的老总得知税务师为其核增增值税833.824万元、核增消费税201.39万元时,不禁感慨地说:“这样的问题要是留到改制后处理,那可要付出更多的成本了。”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3119 58697282 5869729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