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台投资者在中国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投资设立商业企业有哪些规定?
(一)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以在内地设立外资商业企业。 (二)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在内地设立零售企业的地域范围扩大到地级市,在广东省扩大到县级市。 (三)自2004年1月1日起,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可依据本办法的相关条款申请在内地设立从事汽车零售业务的商业企业,但其申请前三年的年均销售额不得低于1亿美元;申请前一年的资产额不得低于1000万美元;在内地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人民币,在中西部地区设立的汽车零售企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600万元人民币。 (四)允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商业零售活动(除特许经营外),其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五)本条所规定的香港、澳门商业服务提供者应分别符合《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和《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中关于“服务提供者”的定义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连锁店铺经营有哪些地域限制?
1、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及其店铺的设立地域在2004年12月11日前限于省会城市、自治区首府、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自2004年12月11日以后,取消地域限制。 2、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自2004年12月11日起取消地域限制。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连锁店铺商品经营应符合哪些规定?
1、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过30家以上的,如经营商品包括图书、报纸、杂志、汽车(2006年12月11日起取消本限制)、药品、农药、农膜、化肥、成品油、粮食、植物油、食糖、棉花等商品,且上述商品属于不同品牌,来自不同供应商的,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不得超过49%。 2、同一外国投资者在境内累计开设店铺超不过30家的,外商投资设立农副产品、农业生产资料商业企业不受地域、股比和投资金额的限制。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从事限制行业商品经营应符合哪些规定?
1、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图书、报纸、期刊的,应符合《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2、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加油站从事成品油零售的,应具有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符合当地加油站建设规划,经营设施符合现有国家标准和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符合消防、环保等要求,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3、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药品的,应符合国家有关药品销售的管理规范。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4、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汽车的,应在批准的经营范围内经营。具体实施办法由商务部另行制定。 5、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和农膜。2006年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成品油和原油。 6、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2004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药品、农药、农膜和成品油。2006年12月11日前不得经营化肥。 7、从事批发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盐、烟草,从事零售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不得经营烟草。 8、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经营拍卖业务,应符合《拍卖法》、《文物法》等有关法律,由商务部予以审批,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
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开设店铺所需哪些文件资料?
(一)申请书; (二)涉及合同、章程修改的,应报送修改后的合同、章程; (三)有关开设店铺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四)有关开设店铺的董事会决议; (五)企业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企业验资报告(复印件); (七)投资各方的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 (八)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的店铺除外; (九)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签订的商标、商号使用许可合同、技术转让合同、管理合同、服务合同等法律文件,应作为合同附件(外资商业企业应作为章程附件)一并报送。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所需文件资料有哪些?
申请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应当报送下列文件: (一)申请书; (二)投资各方共同签署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同、章程(外资商业企业只报送章程)及其附件; (四)投资各方的银行资信证明、登记注册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复印件),外国投资者为个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 (五)投资各方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一年的审计报告; (六)对中国投资者拟投入到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国有资产的评估报告; (七)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八)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董事会成员名单及投资各方董事委派书; (九)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拟开设店铺所用土地的使用权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或)房屋租赁协议(复印件),但开设营业面积在3000平方米以下店铺的除外; (十一)拟开设店铺所在地政府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要求的说明文件。 非法定代表人签署文件的,应当出具法定代表人委托A授权书。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设立及开设店铺的程序有哪些?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企业设立一次性申报和核准。 (二)拟设立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投资者、申请开设店铺的已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需向外商投资商业企业注册地的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分别报送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所规定的申请文件。(另有规定的除外,)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对报送文件进行初审后,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一个月内上报商务部。商务部应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于批准设立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对于不批准的,应说明原因。 (三)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其所在地省级行政区域内开设店铺,如符合以下条件且经营范围不涉及电视、电话、邮购、互联网络、自动售货机销售及本办法第十七条、十八条所列商品的,由该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并报商务部备案。 1、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0平方米,且店铺数量不超过3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家; 2、单一店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店铺数量不超过30家,其外国投资者通过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在中国开设同类店铺总数不超过300家。 (四)中外合资、合作商业企业的商标、商号所有者为内资企业、中国自然人,且中国投资者在外商投资商业企业中控股、该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的经营范围不涉及本办法第十七、十八条所列商品的,其设立及开店申请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其审批权限内审批。如跨省开设店铺,还应征求拟开设店铺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的意见。 (五)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从事批发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1、商品批发; 2、佣金代理(拍卖除外); 3、商品进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从事零售业务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哪些业务?
经批准,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1、商品零售; 2、自营商品进口; 3、采购国内产品出口; 4、其它相关配套业务。
外商投资商业企业开设店铺应当符合哪些条件?
(一)在申请设立商业企业的同时申请开设店铺的,应符合城市发展及城市商业发展的有关规定。 (二)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商业企业申请增设店铺的,除符合第 (一)项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条件: 1、按时参加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年检合格; 2、企业的注册资本全部缴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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