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阶段不断有台商咨询可否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开展经营活动的问题,原因是听说港澳同胞可以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我的答复是现在还没有放开允许台商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现在只允许港澳居民在大陆设立个体工商户。 根据内地与香港、澳门特区政府签署的《<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于二○○四年十一月颁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申请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主管部门审批,由经营所在地的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及大中城市的工商行政管理分局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予以登记。登记机关根据需要可以委托工商所进行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登记。 港澳居民可以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修理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经营场所的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 港澳居民申请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设立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的身份证件及身份核证文件,详见附件2《港澳居民身份证明文件的说明及样式》;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在登记机关已预先核准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的,应当提交《个体工商户(港澳居民)字号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从事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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