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券商集合资产管理与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之比较
来源: 作者:刘勘 日期:07-07-18


 

  自《集合资产管理试行办法》颁布以来,东方、光大、中信等证券公司的集合理财业务,为持有人奉献了并不比基金水平差的业绩回报,在投资收益性和风险控制方面取得了明显进步,告别十几年来券商投资不规范、甚至“坐庄”行为的模式。因为集合理财的持有人比较集中并相对稳定,在与持有人沟通交流和服务方面,做得比基金公司更为出色。券商集合理由“试行”转而推出“细则”,登堂入室加快发展。运行两年多的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已经成熟,范围更广泛,将为具有不同偏好的资金提供更多的个性选择,

  券商为发展打开了新的成长空间,与基金理财相比,券商集合理财具有自己突出优势。首先是券商具有自己的买方、卖方渠道优势。作为买方,券商凭借自己庞大的营业部系统拥有广大客户群体,作为与投行相结合的卖方,券商可以在不同层面照顾到自己理财品种的优先利益。其次,在投资研究方面,券商已经明显领先于基金和其他投资机构。

  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极大地增强了理财品种特性化,目前,居民理财形式更多的是选择公募基金,公募基金有自己的优势,但我们也不能讳言其在诸多方面的劣势,比如持有人不稳定性带来的投资稳定性差,激励机制缺乏等等。集合理财在诸多方面可以体现券商优势,更能体现个性化特征,较信托、保险理财产品等具有一定优势。

  目前券商理财产品规模与基金发展初期的规模相似,其私募性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其发展,但随着开展集合理财产品券商主体增加,这个产品有可能做到很大规模,券商集合理财业务推出,也有可能为私募基金发展搭建一个新的平台。目前私募基金以信托为平台得以发展,有的是以私人信任关系为基础,虽然发展迅速,但终究存在各种瓶颈,难以做大做强。(666LAW.com)

  券商集合理财在本质上讲是一种私募基金形式,券商完全可以实现买方业务的外包:通过自己的平台,以集合理财的契约关系锁定客户和自身的风险,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专门负责投资业务,显然是券商集合理财业务发展的路经和创新方向。

  长期来看理财需求是真实存在的,券商有这方面优势,随着更多集合理财产品出现,产品会差异化、细化,理财规模也会越来越大。券商可以自有资金参与所设立的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一直是集合理财产品亮点之一,今后可能会在风险控制上有一些举措,比如要经过内部授权程序批准等,此举贯彻券商净资本管理原则,在集合理财业务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之间建立起有效防火墙机制,有利于券商集合理财业务、产品市场定位,区别于或避免了与其他金融机构集合理财业务的雷同。(TrustLaws.Net)

  加快理财立法进程,探索统一监管和功能监管,加大培训和教育力度,促进理财市场健康发展。券商依托资本实力和高素质金融人才,在信息、服务和融资等方面具有明显优势,经常为客户提供各种投资理财建议,设计理财规划。(信托法律网-提示)其主要目标客户是个人投资者,根据券商机构专业化程度以及定位的不同,对客户缺乏财务知识、需要各种理财指导的大众阶层,也包括资金雄厚的私营商人、高收入人群等,这种理财主要以私募方式获得资金,一般拥有较忠实的客户群。

  由此可见,券商集合理财管理计划与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业务同质性、客户同源性、市场趋同性的基础上,还具有流动性便利、合同份数无限制,产品固定收益性质等优势,是券商与其他金融机构集合理财业务模式相比所具有的特性或优势,所以是值得投资者选择的理财业务模式。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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