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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公司新管理办法:信托业态势孕育剧变
来源: 作者:孟辉 日期:07-07-18



    自信托业新管理办法颁布实施以来,信托业内大事不断,有关信托公司业务转型、借壳上市、被商业银行、保险公司收购等消息多次见诸于报端,预示着整个信托业的行业态势正在发生剧烈的变化。

  2005年以来,股票、债券、房地产等直接融资市场发展迅速。在这一背景下,各类中介机构如基金管理公司等都得到了政策的大力扶持,获得了迅猛的发展。相对而言,信托公司却受到诸多限制,究其原因是信托公司类银行的经营模式蕴含着潜在的风险。

  新的管理办法的实施,正在从制度上杜绝信托公司偏离信托本质的经营模式。首先在信托负债方面,规定信托公司不得开展除同业拆入业务以外的其他负债业务,并对拆借比例进行了20%的限制,从而杜绝了信托公司向金融机构借债、利用固有资产进行变相融资的渠道,避免了风险向其他金融机构和个人的扩散。其次在信托委托人资格方面,提出了合格投资者的概念,强调了委托人的风险识别和风险承担能力,体现了投资人风险自担的原则,强化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中介不承担投资风险的地位。最后在关联交易方面,强化了对信托财产和固有资产用于关联交易的监管力度和交易限制,杜绝了信托公司非法利益输送的渠道,有利于防范信托公司对委托人合法利益的侵害。(信托法律网-提示)以上制度措施进一步强化了信托公司作为投资中介的作用,有利于发挥信托制度的独特优势,防止了在原有制度框架下信托公司成为某些机构和个人的融资平台,最终导致风险向社会和国家转嫁的可能。与此同时,新的管理办法确定一系列新的制度框架,也不可避免对现有经营模式下的信托公司产生了不同的冲击,引发了信托公司的分化和重组。

  信托公司被定位在服务于直接融资的投资中介,其原有的融资功能必然丧失,这必然影响原先看好信托公司这一功能的部分公司股东对继续持有信托公司的股权丧失兴趣。另外,除了个别的信托公司以外,大部分信托公司在传统的直接融资市场,如证券投资方面并不具有突出的优势,面临基金、证券公司的激烈竞争,也使得部分公司的股东基于未来预期的不确定性选择退出。在部分信托公司原有股东选择退出的同时,其他投资者则选择了进入,这一进一出初显了未来信托公司的发展方向。(/www.trustlaws.net)

  目前,意图收购信托公司股权的投资者主要是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资金充裕的金融机构,他们收购信托公司的目的更看重信托公司广阔的投资渠道与自身战略的结合。在流动性过剩的背景下,商业银行和保险公司可用资金充裕,但受制于政策的限制,迫切需要借助直接融资市场开辟新的业务领域和投资渠道,而信托公司的优势正好与此战略相契合。随着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建设,直接融资业务范围并不局限于传统的股票、债券发行和投资,以产业投资、风险投资、私人股权投资为代表的一系列新的业务正在形成,这些领域正是银行和保险公司发展新业务、拓展资金运用渠道的重要方向。借助信托公司从事这些业务,可以较好规避现有政策限制,推动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综合化经营试点,抢占市场先机,以应对竞争。

  由于各个信托公司的资源背景不同,以及股东对公司发展战略考虑的差异,现有信托公司相对单一的经营模式将呈现多元化的态势,比如,对于银行系信托公司而言,其业务可能更多地与商业银行理财业务相配合,根据银行客户的需求开发各种类型的信托理财产品;而对于保险系的信托公司,可能更侧重于保险公司资金营运的需要,通过拓展多元化的投资渠道促进保险资金的保值增值。这种多元化的经营模式无疑将有利于信托公司在更大范围内整合资源,通过加大信托产品创新力度,来满足市场多元化的需求。在这一过程中,斯考特“信托的运用范围可以和人类的想象力媲美”这句名言的真正含义才能体现,信托制度的优越性才能真正被发现,而信托公司也迎来了自身新的发展契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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