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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集合资金信托的相关设计要点
来源: 作者:李宪惠 王佳 日期:07-07-18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是指信托投资公司取得众多投资人的资金,以自己的名义,按照信托文件的约定,为受益人的利益,在证券市场从事有价证券投资的信托业务。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的作用

    超常规发展机构投资者是我国证券市场发展的一项基本政策,信托投资公司通过实施信托行为,可以聚集广大投资者的资金,成为证券市场的机构投资者。

    一方面, 通过信托投资公司的集合资金信托业务,可以有效聚集闲散资金、实现规模化投资,降低交易成本。弥补广大投资者因资金分散,规模化投资能力有限所导致的投资缺陷。(trustlaws.net/编辑)

    另一方面,多数投资者没有证券投资的能力或精力,但有投资证券的愿望。信托投资公司通过集合资金信托,可以运用多年从事证券投资业务积累的资本运作经验和专业理财能力,把握证券市场走势,作出合理判断,筛选适合投资的证券品种,实现众多投资者投资于证券获利的需求。

    另外,信托投资公司可以将聚集的资金,按一定的比例投资于经过专家筛选的组合投资品种,国债或存入银行,具有分散证券投资风险的功能。

    通过集合资金信托,还具有明显的制度优势.因为信托财产既独立于委托人的其他财产,也独立于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和其他信托财产,受益人仅享有信托利益请求权。信托财产的破产隔离作用对投资者是非常有利的。 (trustlaws.net/编辑)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涉及各方

    1、委托人。指集合资金信托中对交付的资金拥有所有权的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或依中国法律注册的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

    我国信托法对中国境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据境外法律成立的其他组织作为委托人的,没有限制性规定。《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此也没有限制。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禁止下列资金从事证券投资业务:(1)银行的信贷资金;(2)国有独资或国有控股企业的生产经营性资金;(3)其他法律法规禁止的资金。另外,境外资金不能在证券市场进行A股投资。因此信托投资公司在接受委托人的资金时,应充分考虑该资金是否属于上述限制性规定的资金。

    2、受托人。指依法成立的信托投资公司。负责拟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核准;与委托人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通过证券公司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并按《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的规定,将信托利益支付给受益人。 

    3、受益人。指委托人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中指定的持有受益权证书,享有信托受益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组织。受益人和委托人可以是同一人。《集合资金信托合同》也可以规定受托人是受益人之一。

    4、证券公司。指受托人为实现《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规定的信托目的选定的并与之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的综合类证券公司或经纪类证券公司。

    5、受让人。指在《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期限内,受让《集合资金信托合同》,继受委托人权利义务,取得信托证书并由信托投资公司办理转让过户登记手续后的合同持有人。受让人可以是受益人。(trustlaws.net/编辑)

    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 操作要点

    信托投资公司制订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核准;各个投资者(委托人)与信托投资公司签订《集合资金信托合同》,投资者将自己合法拥有的资金委托给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取得集合起来的资金,通过与证券公司签订《指定交易协议》和《证券买卖代理协议》,在证券市场进行证券投资;信托投资公司可以根据投资者的意愿和信托文件规定选择证券品种和组合方式,实现投资者的获利要求;投资者可以将所持《集合资金信托合同》转让给受让人,并办理转让登记手续。集合资金信托(证券投资)结构图及相关法律文件(略)。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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