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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还需完善相关的规章制度
来源: 作者:宋一欣 日期:07-01-03

  截至2006年11月底,在沪深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资产支持证券已达9只,融资规模为262亿元,包括公路收费、电力收益、污水处理费、BT项目回购、租赁收益和应收款等内容,同时,一些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在银行间交易市场流通,而近期又有新批准的2只资产支持证券(即“凤凰”、“东元”)面世,从而开辟了企业融资和投资者投资的新渠道。
 
   目前有关部门正着手完善资产证券化的相关规章制度,并扩大资产证券化的规模和范围,这将给基金业带来新的投资机会。而在海外成熟资本市场,证券定向募集业务十分普遍,这其中包括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定向募集,并且资产支持证券也是各种基金的重要投资标的。

  但同时,我国资产证券化道路刚刚全面起步,存在大量制度或非制度、法律或非法律等诸方面的问题与缺陷需要克服,以期形成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体系、市场规范与法律制度。

  其一,从体制层面看,应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银行间流通市场和证券交易所市场的联通,逐步形成全国统一的资产支持证券市场和市场基准利率,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功能与效率,建立开放便捷的技术平台,并通过创新步伐使资产支持证券品种多元化、多层次化,共同培育合格的投资者、持有者、市场交易主体及社会中介机构,形成统一有序的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流通、结算、代理的监管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完善有效有力的监管框架与监管手段。

  其二,从法制层面看,应实现资产支持证券的法律保障。法律制度上的缺陷与不完备,会造成现有资产支持证券各方利益当事人权益、市场信誉、政策公信力受损,也同资产证券化中交易结构的严谨性与有效性相悖,故需尽快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相关立法的完善。表现为:克服与现行《公司法》、《破产法》、《商业银行法》、《担保法》、《证券法》、《信托法》、《合同法》和《民法通则》等基础法律的冲突,像海外资本市场那样,为资产支持证券制订特别法,确定资产支持证券市场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也为设立资产支持证券建立的特别目的机构(SPV)提供便利,制订公司组成和监管,资产支持证券的市场进入、经营、业务流程、退出、风险及资产池管理,信托的建立和受托人职责,资产充足规则和偿付能力规则,防止资产被贱卖、出现违约、出现道德风险或提供非优质资产进入资产支持证券,以及违法处罚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其三,从规范层面看,应制订资产支持证券在会计、税收、信息披露等诸方面的统一规则规范,使之有序运行。

  在会计核算上,应制定针对资产支持证券的专门会计准则,改变目前会计制度不规范、不确定的状态,强化投资者对债务人信息的全面了解,促进实现其真实出售并构成表外融资方式,同时,借鉴国际会计准则中的风险报酬分析法和金融合成分析法中的基本原则,分别从资产风险和报酬及控制权两方面考虑发起人能否对资产支持证券进行会计确认,确定对资产支持证券交易进行会计处理的表外原则。

  在税收征管上,应改变目前税收制度不规范的状态,目前虽对资产支持证券出台了一些税收优惠政策,但还应建立完善的资产支持证券的税收激励政策,实现“税收中性”原则,减轻税负及减少征税环节,以保证资产支持证券拥有合理的融资成本和可行性,并明确规定对原始权益人、特设目的机构以及投资者的税收待遇,如是否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印花税、房地税、所得税、利息税、涉外税收等。

  在信息披露上,应当考虑比照公司债或公司可转债的信息披露模式对资产支持证券实施信息披露,事实上,信息披露不充分也是资产支持证券不能迅速发展的重要原因。在信用安全上,目前的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评级与信用增级的公信力明显不足,应当努力建设资产支持证券的信用支持体系的全面发展,消除投资者的顾虑,作为原始权益人,应将优良资产予以证券化,而非利用资产证券化手段将不良资产转移给投资者。

  在担保问题上,在已经获准发售的资产支持证券中,都有银行做担保,这样虽可以稳定投资者的信心,但对发售企业而言,银行担保涉及费用和风险的问题,故也有大股东直接实行对证券本身加以担保的,而不是通常对资产池进行担保。

  在中介机构建设上,应建立专门的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机构、销售机构、信用评级增级机构,以克服中介机构不健全的状态。在融资成本上,信贷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成本包括产品的收益率、中介机构的报酬、信托财产的税费、信贷资产诉讼或仲裁相关的费用;企业资产证券化的主要成本包括投资者的预期收益率、证券公司的管理费用、中介机构的报酬、担保费。所以,控制中间环节的费用是资产支持证券发行成功的关键,也是该项目成功的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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