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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软件”退税政策获进一步明确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日期:07-01-20

 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通知,对嵌入式软件有关增值税政策予以明确。通知明确,“嵌入式软件”是指纳税人在生产过程中已经嵌入在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中并随同一并销售,构成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的组成部分并且不能准确单独核算软件成本的软件产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随同计算机网络、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一并销售软件产品,应当按照规定分别核算成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行开发生产的用于计算机硬件、机器设备等嵌入的软件产品,仍可按照有关规定,凡是分别核算其成本的,按照其占总成本的比例,享受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未分别核算或核算不清的,不予退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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