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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扶持软件产品生产企业健康发展优惠政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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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日期:07-01-20 |
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是专门从事办公套装软件开发和销售的高新技术企业,该公司于1999年12月开始筹备,2000年1月24日由无锡新区经济发展集团总公司和百慕大Evermore Software公司共同投资创立,于2001年9月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4年3月正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003年4月,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开始销售软件产品,分局税政员和税收管理人员到企业了解情况,发现该企业生产销售的自行开发的软件产品已取得国家版权局颁发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江苏省信息产业厅颁发的《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主要销售对象为国内用户,按《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可以享受软件产品超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而企业财务人员对此并不了解,税务人员及时将有关政策向财务人员进行了宣传,同时在企业财务、税收的核算方面进行了辅导,特别在应税产品和享受“即征即退”产品的核算方面作了明确的要求,规范了企业的核算行为。通过指导,企业财务人员及时到税务机关办理软件产品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3%的部分实行即征即退的申请,企业从当年就享受到了这一优惠政策。
根据《关于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第25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明确软件和集成电路产品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苏国税发【2003】第241号)第一、第五、第七条规定、《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十一条规定,该企业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软件产品均是自行开发的,并已取得《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和《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主要销售给国内用户;在销售时也不涉及著作权转让;纳税人销售软件产品时在发票上均注明软件产品名称及版本号,且与软件产品登记证书上的名称及版本号一致;在销售软件产品个别模块业务时,也在发票上具体列明相应的登记软件名称和所售模块的名称;其软件产品销售时的载体是光盘,不属于嵌入式软件,所以企业将上述软件产品内销时,按规定可以享受超税负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税务机关在做好日常管理和辅导的同时,及时为企业办理软件产品“即征即退”退税手续,为企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支撑作用。从2003年起企业软件销售逐步增长。2003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150万元,应交增值税18万元,享受超税负13.5万元;2004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49.03万元,应交增值税30.39万元,享受超税负22.14万元。2005年度软件产品销售收入2071.94万元,应交增值税341.91万元,享受超税负279.24万元。预计2006年软件产品销售收入3000万元,应交增值税495万元,可享受超税负405万元左右,为企业的软件开发提供有力的资金保证,有效地促进企业壮大与跨越式发展,到目前为止,无锡永中科技有限公司已逐步发展壮大,拥有世界上除微软以外最大的Office研发团队,技术水平达到国际领先,在软件领域填补了多项国内技术空白,同时也为税务部门培育了税基,为税收收入的稳步增长奠定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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