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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抵免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不详 作者:未知 日期:07-01-20

盐城振阳化纤薄绒制品有限公司是1992年创办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其 “两免三减半”税收优惠政策已于1998年享受结束。该厂主要生产并销售短毛绒、薄绒及其制品。企业因属沿海经济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现适用24%的企业所得税与3%的地方所得税。 

    2001年、2002年该厂共计购买国产设备574万元,用于技术改造与产品更新换代,根据有关规定其购买的国产设备的40%计229.6万元,分别在2002年至2004年应纳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通过抵免使企业得到充足的经营资金, 2005年该公司实现产品销售收入11723.68万元,利润1702.17万元,缴纳外资企业所得税408.52万元,比2004年均有大幅度的增长。 
    
    政策解读: 

    国税总局《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49号)文件规定: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为提高经济效益、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促进产品升级换代、扩大出口、降低成本、节约能耗、加强资源综合利用和三废治理、劳保安全等目的,采取先进的、适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等对现有设施、生产工艺条件进行改造而在投资总额以外购买的国产设备,其购买国产设备的40%也可以从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 

    友情提醒: 

    凡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在投资总额内购买的国产设备,对符合《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国发[1997]37号中规定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甲类、限制乙类的投资项目,除国发[1997]37号规定的《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外,其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的40%也可从购置设备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另外,购买国产设备投资符合政策的还可以到当地出口退税部门,申请返还购买国产设备所缴纳的增值税。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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