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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营业用房装修与拆除的所得税处理政策解析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在国税函[2006]第154号中,国家税务总局对青岛市国家税务局《关于青岛香格里拉大饭店有限公司拆除部分的房屋装修费能否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问题的请示》给予了批复,其中对外商投资企业拆除营业用房所得税进行了明确,现结合国家税务总局以前发布的国税函[2000]第704号文件,对外商投资企业房屋拆除装修中涉及的问题进行一下具体分析。

  一、房屋使用前装修费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第704号文件文件中第一条的规定,房屋的产权属于本单位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用房投入使用前所发生的初次装修费,应计入固定资产原价,并按税法的规定计提折旧。

  二、房屋使用过程中装修费的处理

  根据国税函[2000]第704号文件:房屋投资使用后所发生的房屋装修费,可在房屋重新装修后投入使用的次月开始,按5年平均摊销。

  但是在外商投资企业税法中规定: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因扩充、更换、翻修和技术改造而增加价值所发生的支出,应当增加固定资产原值。

  在国税函[2000]第704号文件规定使用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或递延资产分5年摊销,而税法中规定增加房产原值,这里是否存在着矛盾呢?笔者认为这里主要的区别在于:704号文件中规定的是“装修”,而税法中则规定的“扩充或翻修”,个人认为“翻修”是对房屋结构的改变,而“装修”只是对房屋内部的修整,不改变房屋的原始结构。

  三、房屋拆除的相关处理

  1、房屋全部拆除清理或转让根据税法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转让或者变价处理固定资产的收入,减除未折旧的净额或者残值及处理后的费用差额,列为年度损益。

  2、拆除以前年度装修设施的处理根据国税函[2006]第154号文规定:凡该营业用房投入使用若干年后,外商投资企业又进行重新装修,对重新装修时被拆除的初次装修设施,不得作为固定资产损失,从固定资产原值中扣除。

  另外,如果重新装修对以前装修设施拆除进行变卖取得的收入,则抵减重新装修费用。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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