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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投资基金法》涉税规定解读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一般而言,证券投资基金所涉及到的税种主要有: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土地增值税、教育附加税等。其中,涉及机构投资者的税种有营业税、印花税和所得税等,涉及基金个人投资者的税种有个人所得税印花税等。而其他税种主要和基金管理公司、基金托管公司和基金承销公司有关。
  证券投资基金的机构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营业税:对金融机构买卖基金的差价收入征收营业税;对非金融机构买卖基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印花税:暂免征收;
  3、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应该缴纳的税款有:
  1、印花税:暂免征收;
  2、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款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免征收;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在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免征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
  相关规定
  1、1998年8月6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
  (1)对个人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投资者买卖基金单位获得的差价收入,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征收企业所得税
  (2)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3)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国债利息、储蓄存款利息以及买卖股票价差收入,在国债利息收入、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以及个人买卖股票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所得税;
  (4)对个人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企业债券差价收入,应按税法规定对个人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基金在分配时依法代扣代缴;对企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债券差价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
  2、2002年8月22日,下发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对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如下:
  (1)对个人投资者申购和赎回基金单位取得的差价收入,在对个人买卖股票的差价收入未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以前,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2)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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