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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个体为企业,享受再就业优惠多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3

  随着国有企业改组、改制的稳步推进,原有国营企业职工大量被列入下岗、分流的对象,以及大量转业军人等,形成了极大的社会就业的压力。为了解决这一深刻的社会矛盾,国家对这类人员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在各项的征税取费上实行减免。如:对国有下岗、失业人员以及转业军人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免征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对新办企业(除国家限制性行业外)雇佣下岗、失业人员(包括转业军人)占总人数30%以上,可以享受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
  但在实践中,国家为了防止非下岗、失业人员搭车减免,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合伙经营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尔后又发文规定: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雇工在7人以上的也不得享受再就业税收优惠;近期国家又明确要对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实行定额减免的政策。而相对于来说,新办服务型企业税收优惠环境宽松的多:不论企业人员的多少,不论规模的大小,不论合伙人有多少,只要雇请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其享受的税收减免就可以不受金额的限制。特别是随着新《公司法》的出台,放宽了公司成立的条件限制,规定对个人可以以一个人的名义注册公司。虽然对个人办理个人独资或合伙企业,只要雇工达到规定的比例的,也可以享受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但国家对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只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国家对企业的个人所得税并未规定减免,税务机关还可以就其生产、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所以,笔者建议:个人从事生产、经营,特别是从事餐饮服务、交通运输等第三产业的,应当注册为有限责任公司,只要雇请下岗、失业人员为总人数30%以上的,就可以不受限制的享受营业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的减免。并且国家政策规定:对企业雇请下岗、失业人员所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实行“先缴后补”政策,其实质上也就相当于企业雇请的下岗、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金由国家埋单。
  转自: 江苏国税网 作者:纪宏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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