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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解读
来源:瑞鑫工作室 作者:石济海 日期:07-01-03

  2006年6月7日浙江省人民政府发文(浙政发〔2006〕31号)明确开征地方教育附加,这是为统一有关政策,促进教育事业发展,根据财政部《关于同意浙江省征收地方教育附加的复函》(财综函〔2006〕9号)精神,省地税局下发了(浙地税发〔2006〕67号)通知,决定在全省开征地方教育附加。
     一、出台背景
     2004年7月,浙江省地税局黄旭明局长在全省各市及部分县财政、地税局长座谈会上明确提出了“三个三”的工作思路,要求各级地税部门支持第三产业发展、优化税收收入结构。“三个三”工作措施是财政地税部门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八八战略”、“平安浙江”的有效载体,是财税部门推进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浙江要三个“走在前列”的重要措施,是实行稳健财政政策的有效抓手。优化税收收入结构和政府财力结构,做大做好财政“蛋糕”是浙江在新形势下的重要课题。就是在这个背景下,经征得财政部同意,出台了此项政策。同时,此项政策也是解决征收教育费政策不统一,负担差距过大,纳税人反映强烈的一个重要举措。在此项政策出台前,浙江农村教育费附加按销售收入征收,而城镇企业按三税征收,二者差距非常之大。此项政策的出台,统一了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有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为教育事业的发展筹措稳定的资金。
     二、主要规定
     1、自2006年5月1日起,停止执行浙江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征收和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发〔1992〕349号)等规定的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政策,取消对设在城市(包括县城)范围内缴纳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不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4%征收教育费附加的计征办法。
     2、自2006年5月1日起,对浙江省境内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外,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3%征收教育费附加。经财政部批准,对浙江省境内所有缴纳“三税”的单位和个人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3、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时,应执行以下政策:
     (1)海关对进口产品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不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2)出口产品退税,不退还已征收的地方教育附加。
     (3)经批准减征或免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相应减征或免征地方教育附加。
     (4)对“三税”实行先征后返、先征后退、即征即退办法的,除另有规定外,随“三税”附征的地方教育附加不予退(返)还。
     (5)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货物免抵的增值税应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4、地方教育附加由各级地税部门在征收教育费附加时一并收取,缴库时填列《2006年政府预算收支科目》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收入”科目。支出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由财政部门以第8203款“地方教育附加支出”科目,通过部门预算核拨。各级地税部门征收地方教育附加比照浙江省地税部门现行征收政府性基金(费)办法开具凭证。
     5、地方教育附加的征收环节和地点,应与“三税”的规定一致;地方教育附加的征缴期限应与“三税”的征缴期限一致。
     6、对办理代开发票并代扣、代收、代征“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应同时代扣、代收、代征地方教育附加。
     7、企业按规定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可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三、举例说明
     浙江某服装有限公司2006年6月1日至6月30日实际缴纳“三税”税额100万元,根据上述规定,该公司应缴3%教育费附加,计3万元;同时按实际缴纳“三税”税额的2%缴纳地方教育附加,计2万元;合计应交教育费附加5万元。企业借记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5万元,贷记其他应交款5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万元),上交时,借记其他应交款5万元(其中教育费附加3万元,地方教育附加2万元),贷记银行存款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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