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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税申报新规牵动“富人”心
来源: 作者: 日期:07-01-03

  如果你的年收入超过12万元,就该留意了。按照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简称《条例》),自2006年1月1日起,年收入12万元以上的个人,要认真记录各项收入信息,于次年3月底前向税务机关申报全年所得。
  高收入者面临的个税之网越收越紧,而中国的个税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又迈出了一步。
  双管齐下强化监管
  出台“年收入12万以上必须申报”这一规定,目的很明确,即强化对高收入者纳税情况的监控,改变个人所得税“杀贫济富”的尴尬局面。
  中央财经大学财政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恒教授告诉记者,新规定和以往不同之处在于,原来在单位代缴代扣个人所得税后,人们就不必再自行申报,单位会把员工的纳税信息汇总后报给税务部门。按照新的条例,年收入在12万元以上的,在次年初还须申报主要收入情况。
  这样一来,税务机关就同时掌握了两方面的信息,可以互为印证,对应缴个税多退少补,同时可惩治单位或个人的虚报瞒报行为。
  对此,一位税法专家的解释是,前者叫双向申报,后者是交叉稽核。双向申报可以使税务部门更准确地掌握和核实纳税人的收入来源、数额和结构。交叉稽核则可以及时发现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的不实申报行为,对偷逃税行为进行查处。
  “年收入12万以上必须申报”新规实施的同时,国税总局也在加强代缴代扣单位的信息汇总工作。
  2005年12月23日,国家税务总局印发了《个人所得税全员全额扣缴申报管理暂行办法》(简称《暂行办法》),规定扣缴义务人(付酬单位)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支付所得的每个人的基本信息、支付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的具体数额和总额以及其他相关涉税信息。而现实情况是,很多地方的地税部门只要求相关单位报工资总额和纳税总额,并不要求提供每个员工的具体收入和纳税情况。与此前“只见森林不见树木”的情况相比,这显然是一个进步。
  其他可能的收入渠道也已纳入监管范围。《暂行办法》还规定,储蓄机构向储户支付的储蓄存款利息所得,证券兑付机构向企业债券持有人兑付的企业债券利息所得和上市公司向股民支付的股息、红利所得,支付机构均需向税务机关报送个人姓名、身份证照类型及号码、支付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数额、扣缴税款等信息。
  拿到这些信息之后,各级税务机关将按照“一户式”管理模式,为每个扣缴义务人建立档案。同时,以个人身份证照号码或个人纳税编码为标识,归集个人基础信息、收入及纳税信息,按人头建立个人收入与纳税档案。目前,各级税务部门已经建立了660多万个重点纳税人档案。网,越收越紧。
  12万元只是暂定标准
  要网住漏网的大鱼,首先就得界定多大才算是大鱼。若想“主要调节高收入者”,首先也得先界定何谓“高收入”。对此,新《条例》第三十六条给出了答案,年收入在12万以上即可算是高收入。然而,“月入万元”真的就是那条楚河汉界吗?
  2000年,国家统计局对较发达的10省市进行调查,将年收入6万以上者视为高收入者。2002年下半年起,河南省开始为“双高”收入人群建立重点纳税人档案,并将年薪6万元作为分界点。北京税务部门则将高收入标准定为年收入10万元,明显高于其他大城市。
  在2005年《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时,对应自行申请纳税的高收入人群的“高收入”数额并未直接规定,而是授权国务院具体规定。财政部部长金人庆曾表示,这个标准需要不断调整。如果个人所得税法直接规定,既不便于调整也不利于保持法律的稳定性,故授权国务院确定并随时调整比较妥当。现在,有关部门终于一锤定音,把高收入标准暂定在12万元这一条线上。
  到目前为止,中国并没有一个明确的统计数字表明,“月入万元”人群数目到底有多庞大。但可以明确的是,这个人群会越来越庞大。不过,最重要的不在于年12万总收入是否高收入,也不在于年收入12万人群有多大,而在于12万这个“总”的概念是否能体现税法所要达到的“主要调节高收入者”目的。
  中山大学一位研究税法的教授说:“如果一个人一年总收入12万但负债累累,那么他与有同样收入但无债务负担的人应该区别对待。”这位教授进一步表示:“一刀切把线设在12万只是个权宜之计。在我看来,这次要求高收入人群主动申报,只不过是实施全面申报制度的第一步,接下来可能会以家庭为单位纳税,可能会考虑综合财务状况等因素。”
  实际上,《条例》明确表示,把线设在12万是要兼顾税务机关处理涉税信息的能力。
  诸多难题有待破解
  有了网,就能网住欲挣脱的大鱼吗?到明年3月,中高收入者会老老实实到各地税务部门报税吗?
  目前,税务部门的监控系统只能监控到工资薪金所得个税代扣代缴部分,而中高收入者大量个人所得,恰恰是在其外循环,这让税务机关鞭长莫及。收入越高的人,其资产越多元化,工资外的收入也越多,也就越难监控。
  “我现在还不知道到时候要不要申报。”一位在深圳商界摸爬滚打了10多年、资产不下3000万的私营企业老板坦率地告诉记者,他自己也在公司里开工资,但一般都开到不用缴税的额度内。用车、吃饭、娱乐种种开销,都在公司费用里支出了。“缴了企业所得税,也就视同缴了个人所得税吧。”这位老板如此为自己开脱。
  “税务机关根本就无法区分哪些是企业消费,哪些是个人消费。”一家公司总经理向记者表示,“目前中国在收入收付环节和对实物收入的控制都很薄弱,还没有从消费环节对收入进行管理和控制,也没有形成个人资产登记制度和个人消费控制制度。如果没有其他制度改革的配合,单从收入的取得环节控管个税,调节功能只会落空。”
  “另外,大量的现金交易完全没有办法纳入税收征管的范围,这派生了很多逃税的途径。有些公司所有员工发工资都用现金,然后由财务部门统一到税务局报税。收入高的管理层就完全可以另外造出一份工资单,把收入分摊到低收入的员工头上,达到少缴税的目的,税务局也没有办法核实。这些管理层实际收入大部分远远超过12万,到目前为止,我不觉得明年他们会主动申报。”这位税务公司总经理表示。
  “关键还是信用问题。”社科院金融所易宪容博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社会信用、个人信用制度的确立是建立个人所得税制度需要考虑的重要方面。在我国,这些方面有待完善。
  中央财经大学的刘恒教授直言:“自行申报制度的落实肯定是一个漫长的过程。”
  在上述税务公司总经理看来,从代扣代缴到主动申报的这第一步中,那些每月通过银行划转工资且年薪又达到12万的工薪阶层,显然会是最先被网住的“鱼”。“这些人是一定要申报的。他们收入多少,税务局清清楚楚,不申报就可能会受惩罚。”
  网来网去还是网住了那些原来就在网中根本无处可逃的“鱼儿”,真正的“大鱼”如果虚报或瞒报怎么办?在现有条件下,税务部门似乎并没有能力准确掌握每个人的收入情况。
  对此,北京地税局一位工作人员说,纳税人可以不报,但代价可能会非常惨重,税务部门可通过各种方法搜集重点纳税人群的信息,而且惩罚的追溯时效是无限期的。这位工作人员还告诉记者,北京地税部门正在等国税总局转发具体操作办法,估计很快就会有结果。
  或许,正如有形之剑不如无形之剑更有威慑力一样,对于这些横冲直撞的“大鱼”们来说,更为有效的是无限期的惩罚追溯时效这张无形之网。   《中国证券报》 作者:黄立锋 成静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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