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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管理差异比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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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待查 作者:佚名 日期:07-01-03 |
由于内外资企业所得税税法的差异,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内资企业)与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外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计算、征收、管理等方面存在着明显的差异,主要表现在: 一、计算、征收、管理所得税的税法依据不同 内资企业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业务征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31号)的规定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计算、征收、管理。但是,外商投资企业执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所得税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1]1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24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征收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53号)等文件,计算、征收、管理所得税的文件与内资相比,体系的系统性、规定的详细性较差。 二、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差异 对于预售房地产所取得的预收款征收企业所得税的问题,内外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差别是:外资企业规定对于预售收入预征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法对企业不按规定预缴税款,没有明确的强制规定措施;内资企业明确规定企业取得的预售收入按一定的方法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不是预征的概念。内外资企业规定的计税毛利率概念和比率也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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