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销售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收入确认时限为收讫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售款凭据的当天。由此可见,企业销售收入的实现,主要有两个明显的标志:一是产品(商品)已经发出或劳务已经提供;二是价款已经收到或取得收取价款的凭据。也就是说企业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无论采取何种结算方式,都应以此为基础确定销售的实现,并及时将销售额记入销售收入帐户中,并计提销项税金。
在日常税收征管中,我们发现纳税人普遍存在着确认销售收入实现滞后的现象,究其原因有下列几种:一是货物已经发出,价款末收到,末确定收入;二是货物已经发出,价格末能确定,末确认收入;三是分期发出商品,因发票要到合同结束后开具,末能及时确定收入;四是企业资金周转困难,及时确定收入,就要计提销项税金申报纳税;五是企业会计人员对税收法律法规认识理解上的错误,末能及时确定收入。
近日我们对XX有限公司纳税评估中就发现,该企业分期发出商品,合同约定月结80%货款,10%余款三个月后结清,10%余款六个月后结清,合同约定时间已到,该企业以末收到余款为由末确定收入,末计提销项税金。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应以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作为销售的实现,不是以是否收到货款为条件,只要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已到,不论是否收到货款,均应确认销售收入实现。经评估企业补税38万元,加收滞纳金0.3万元。同时滞后确认收入还会引发所得税问题。
由此可见,纳税人特别是企业财务人员应加强税收法律法规学习,自觉遵守税法规定,严格按照纳税义务实现时限确认收入。对故意偷税行为,税务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惩处。
(作者单位:南京市国税局栖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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