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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接受专用发票不当也会受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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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江苏国税网 日期:07-02-08 |
南京市稽查局在近期进行的“免、抵、退”专项检查过程中,查处了数起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例如,南京某有限公司在2001年到2004年期间,先后接收7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经计算应追缴多退增值税3万余元、追缴少缴所得税3万余元。
通过对该案件的查处,联系上半年查处的若干发票协查案件,可以发现,这些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虽然其业务内容各不相同,但在具体的业务操作上大多存在以下共性问题:一是最初交易时未能准确地确认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多数企业未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有的也未签定购销合同;二是发生交易具有偶然性,一般没有较为固定的业务往来,多数为对方送货上门,或者企业自己到批发市场去采购,基本没有到开票方直接提货;三是货款以现金直接支付居多,即使通过银行转帐,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按照开票方委托付款的要求,将货款汇至第三方。
通过调查发现,企业对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大多有这样两种想法:一是对税收政策的错误认识,认为只要有真实的业务往来,有真实的发票就可以抵扣税款,至于虚开是对方的事,与己无关,税务局应该找对方;二是明知对方是虚开发票,但仍心存侥幸心理,恶意接收。
对此,税务机关提醒企业务必加强规范操作,增强防范意识。在首初交易时要准确地确认交易对方的真实身份,要求对方提供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证明等有效证明;要签定规范购销合同;货款尽量避免以现金方式支付,要通过银行转帐,收款人要和开票方保持一致,以避免接收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更不能心存侥幸心理,明知对方是虚开发票还恶意接收。
(作者单位:南京市国税局稽查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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