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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可享受税收优惠
来源: 作者:江苏国税网 日期:07-02-08

2004年初,某中外合资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电子公司)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享受减按15%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其理由是本企业为设立在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且从事的是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

主管税务机关对该公司进行了核查。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1993年,是由中外双方四家企业共同出资举办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电子公司经国家外经贸部批准总投资1.2亿美元,注册资本5000万美元,其中外方投资者出资比例达62%,已全部投资到位。该企业主要从事:研究、开发、设计制造各种型号和品种的彩色显示管、元器件及相关产品;在国内外销售公司产品以及出口公司在国内采购的彩色显示管相关材料和零部件。公司经营地址属于沿海经济开放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公司计划投资回收期15年以上。

电子公司1995年正式投入生产黑白显示管,自1999年10月起由生产黑白显示管转而生产彩色显示管。该产品属于鼓励外商投资第十二类“电子及通讯设备制造业”中第2项。该公司自正式投产以来一直处于长期亏损状态。由于成本高于售价,预计2004年仍亏损。故其投资回收期将超过十年。

该公司主导产品属于国家鼓励外商投资产业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第七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73条,对“外商投资在三千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项目”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所得税。鉴于该公司实际情况,我们认为符合以上条件,经报请上级税务机关批准,同意该公司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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