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贴钱办实事为何要缴税?
来源: 作者:江苏国税网 日期:07-02-08

日前,湖南省江永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因在农村电网改造中隐瞒销售收入,偷逃增值税而受到了江永县国税局的处罚。面对处罚,该公司一时有些不明白:怎么为农民贴钱办实事还要缴税啊?

  江永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是一家县级供用电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03年1月~2004年12月,江永县地方电力有限公司根据国家电力部门的统一安排,投入1000多万元资金,对全县农村陈旧的电网进行大规模更新改造,实现了农民“农村城市一个价”的愿望,为全县农民办了一件大实事。在农网改造中,该公司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向农户提供电表、电表箱并收取了费用共计967615.8元,但未作销售收入,而是全部计入原材料科目,直接冲减了农网改造材料成本,少申报缴纳增值税140593.75元。

  今年7月,江永县国税局在对该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了上述问题,于是对该公司作出了补缴所偷税款,并处以所偷税款50%罚款即70296.88元的处理决定。

  但该公司认为,他们搞电网改造不仅没有一分钱利润,而且倒贴了上千万元,现在国税局还要公司补税罚款,他们对此表示实在不能理解。

  江永县国税局对该公司的疑问作了解释,指出该公司向农户提供电表及电表箱并收取费用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三条所称的销售货物行为,即使该公司是贴钱为农民办实事,按照现行税法规定也应缴纳增值税。经税务人员耐心讲解税收政策,该公司终于理解了国家的相关税法规定,爽快地接受了县国税局的处理。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08.19 阮红燕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