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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企业二年以上应付帐款应作调整
来源: 作者:江苏国税网 日期:07-02-08

2005年5月份,我们对所辖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2004年度所得税进行了审核评税。经审核,其中南京XX特种工艺品公司和南京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纳税方面主要存在以下情况和问题:

一、企业存在问题

1、南京XX特种工艺品公司2004年度销售收入57718.86元,帐面利润-26893.74元,应纳税所得额-26893.74元。经核,该企业“应付帐款—XX总厂”期末余额57028.08元,帐龄为二年以上,且债权人未要求偿还。

2、南京XX装饰材料有限公司2004年度销售收入509896.38元,帐面利润-82079.76元,应纳税所得额-82079.76元。经核,该企业“应付帐款—XX”期末余额57776.59元,帐龄为二年以上,且债权人未要求偿还。

二、根据税收政策应作如下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接受捐赠税务处理的通知》(国税发[1999]195号)规定:企业的应付未付款,凡债权人逾期两年未要求偿还的,应计入企业当年度收益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企业应“借:应付帐款-明细,贷:营业外收入”。

三、思考及建议

此次审核评税两户企业都存在“应付帐款”帐龄为二年以上,且债权人未要求偿还现象,较具有普遍性,基本上企业会计不作调整,此问题应引起纳税人的关注。

(作者单位:南京市国税局栖霞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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