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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企合并分立 投资抵免依新规
来源: 作者:中国税务报 日期:07-02-08

近日,一家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刘先生打电话向洛阳国税12366咨询,说他们企业是一家于去年3月份分立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由于生产需要,近期需投资1000万元购建一条生产线。经考察后,已签订交货协议。不过,这条生产线是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组成的,其中国产设备的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占有450万元。他想知道,国家对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有何规定,该生产线的国产设备部分可否进行抵免。

  12366的咨询员听完他的情况后,热情的告诉他,国家税务总局于2005年5月新下发了一个通知,像他们分立的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只要符合有关的税收政策,是可以抵免的。不过,对于外商投资企业购进国产设备进行抵免,国家有一套连续的税收政策。

  首先,国家税务总局在2005年5月20日《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488号)里面明确规定:企业购建的生产线、集成设备,如由进口设备、国产设备以及各种零配件、辅助材料等组成,应仅就其中属于国内制造的、且购进时按单项资产判定已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部分,给予抵免企业所得税

  对合并、分立企业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以下四条规定:(一)企业发生合并、分立的,合并、分立前企业尚未抵免的国产设备投资额,可在财税字〔2000〕049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延续抵免期限的剩余年限内,由合并、分立后的企业延续抵免。

  (二)企业合并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合并后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为合并前各企业和合并后的企业在合并当年度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之和。

  (三)企业发生分立的,其尚未抵免的投资额,可以按照分立协议约定的数额,分别在分立后的各企业延续抵免。分立协议没有约定数额的,分立后的企业不得再抵免分立前尚未抵免的投资额。

  (四)分立后的企业凡当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前一年企业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分立后的企业第二年购买国产设备的,其前一年的企业所得税基数,按下列公式确定:前一年所得税基数=(企业分立时分得的账面资产/分立前企业总资产)×分立当年度企业(分立前)实际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分立后本企业当年度实际缴纳的税款。

  不过,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0〕04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90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新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63号)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申请国产设备投资抵免,还需符合以下条件:(一)对2002年4月1日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项目,属于按老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确定为鼓励类或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以继续享受现行规定鼓励类或限制乙类适用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凡2002年4月1日以后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须符合新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型投资项目,可适用现行规定的鼓励类项目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二)申请投资抵免的国产设备是国内企业生产制造的生产经营(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性设备,不包括从国外直接进口的设备、以“三来一补”方式生产制造的设备。是符合通知规定范围,并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生产经营性(包括生产必需的测试、检验)机器、机械、运输工具、设备、器具、工具等。不包括未作为固定资产管理的工具、器具等。必须是1999年7月1日以后、且以货币购进的未使用过的国产设备,不包括投资方作为注册资本投资的设备。是指购买设备发票价税合计价格,但不包括按有关规定退还的增值税税款以及设备运输、安装和调试等费用。

  12366咨询员还告诉他,企业申请抵免企业所得税,应在购置国产设备后两个月内,向主管税务机关递交申请报告,并提供如下资料:《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购买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申请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外经贸部门项目批准书复印件、企业合同复印件、国产设备供货合同及发票复印件、税收(出口货物专用)缴款书复印件和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来源:中国税务报 2005.09.12 肖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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