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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运输发票抵扣必须符合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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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江苏国税网 日期:07-02-08 |
目前,有许多纳税人不清楚哪些运费允许抵扣,哪些不允许抵扣,常常会出现该抵扣的没有抵,不该抵的反而抵扣了,以致于受到税务机关处罚的情况。鉴于此,笔者提醒广大纳税人运费抵扣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一是运费发票抵扣的种类必须符合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税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92号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外购和销售货物(固定资产除外)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准予抵扣的运费结算单据(普通发票),是指国营铁路、民用航空、公路和水上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 以及从事货物运输的非国有运输单位开具的套印全国统一发票监制章的货票。 准予计算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种类,不包括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运定额发票。
二是运费发票抵扣的金额必须符合规定。《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国税函[1995]288号文)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同时国税发[2000]14号文又再次明确,准予抵扣的范围限于铁路运输部门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以下项目:运输运营费用(即发到运费和运行运费);铁路建设基金;临管铁路运费及新线运费(包括:大秦煤运费、京秦煤运费、京原煤运费、丰沙大煤运费、京九分流加价、太古岚加价、京九运费、大沙运费、侯月运费、南昆运费、宣杭运费、伊敏运费、通霍运费、塔韩运费、北仑运费)。
三是运费发票填写内容必须齐全且与购货发票内容相符。准予计算进项扣除的货运发票,其发货人、收货人、起运人、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输单价、运费金额等项目的填写必须齐全, 与购货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
四是价格合理。纳税人购进、销售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明显偏高、经过审查不合理的, 不予抵扣。
五是运费发票抵扣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及运输发票增值税抵扣管理的公告》(国税发[2003]第120号) 规定: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后开具的运输发票,应当自开票之日起90天内向主管国家税务局申报抵扣,超过90天的不得予以抵扣。纳税人取得的2003年10月31日以前开具的运输发票,必须在2004年1月31日前抵扣完毕,逾期不再抵扣。《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88号文)又明确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可以在自发票开具日90天后的第一个纳税申报期结束以前申报抵扣。
六是运费发票抵扣必须填报清单。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申报抵扣2003年11月1日起取得的运输发票增值税进项税额时,应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填报《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清单》纸制文件及电子信息,未报送的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七是运费发票抵扣必须比对相符。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抵扣运输发票与营业税纳税人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发票必须比对相符。凡比对不符的,一律不予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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