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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业、复业登记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1)实行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的纳税人在营业执照核准的经营期限内需要停业的,应在停业前7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停业申请,说明停业的理由、时间、停业前的纳税情况和发票的领、用、存情况,并如实填写停业申请审批表。
(2)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经过审核(必要时可实地审查),责成申请停业的纳税人结清税款并收回其税务登记证件、发票领购簿和发票,办理停业登记。并对不便收回的发票就地予以封存。
(3)纳税人停业期满或提前恢复营业,应在恢复生产、经营前5日内,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经确认后,办理复业登记,领回或启用税务登记证件和发票领购簿及其领购的发票,纳入正常管理。
(4)纳税人停业期满不能及时恢复生产、经营的,应当在停业期满前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延长停业申请,经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核批后,方可延期。
(5)纳税人停业期满未按期复业又不申请延长停业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视为已恢复营业,实施正常的税收征收管理。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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