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010-58697282 |
|
58697292 |
|
|
|
|
|
| 联运发票能作抵扣凭证吗? |
|
|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我是贵报的忠实读者,从事货物代理托运业务。从去年9月份开始,一些税收规定始终困扰着我,并给我的实际工作造成不小的困难。现特向你们咨询一下,望能给我一个答复。 一、我单位所用的是从地税局购买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请问托运方承担运输费用时该如何进账,如何抵扣? 二、在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关于运输费用计算进项税额问题”中提到的“铁路公路联运发票不得作为计算进项税额的凭证,此类凭证一般是由运输代理部门出具的,其金额往往包含服务费用在内,而不仅仅是运输费用”。这段内容该如何理解?厦门国税局根据这条规定不让我们的客户以此凭证抵扣增值税,此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问题解答〉(之一)的通知》(国税函[1995]288号)第一条第二项规定:"准予抵扣的货物运费金额是指在运输单位开具的货票上注明的运费、建设基金,不包括随同运费支付的装卸费、保险费等其他杂费。"根据上述原则,国家税务总局又以国税函[1999]598号文件,对运输费用的抵扣做了更加具体的规定,即铁路公路联运发票因为记载的"金额"可能含有运输代理部门的服务费,不准做进项抵扣凭证。因此,你单位开具的《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按上述规定属于不准抵扣的凭证,厦门国税局不让你们的客户抵扣税款的做法是正确的。
|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