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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税率及适用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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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基本税率及适用范围
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条项、第(三)项规定外,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纳税人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应税劳务),税率为17%。
(摘自《增值税暂行条例》)
1.淀粉
关于淀粉的增值税适用税率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的通知》(财税字[1995]52号)的规定,农业产品是指种植业、养殖业、林业、牧业、水产业生产的各种植物、动物的初级产品。从淀粉的生产工艺流程等方面看,淀粉不属于农业产品的范围,应按照17%的税率征收增值税。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4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7]080号文件转发)
一、各局应及时对所辖从事淀粉生产、经营业务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进行清理,对原按13%税率征税的淀粉产品,应自1997年3月1日起,按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6〕744号批复要求,依17%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对本市一般纳税人取得的、供货方于1997年3月31日以前开出的货物名称为淀粉、税率为1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自1997年4月1日起,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税款的抵扣凭证。
(摘自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7]080号文件)
2.饲料添加剂预混料
从饲料添加剂预混料生产和原料构成看,它是由五种或六种添加剂加上一种或两种载体混合而成,添加剂的价值占预混料的70%以上。按照国家税务总局1993年12月25日印发的《均值税部分货物征税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1号)中“饲料”的解释范围的规定,饲料添加剂预混料难以归入上述“饲料”的解释范围,因此,不能享受规定的“饲料”免征增值税的待遇。
(摘自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1997]424号文件,北京市国家税务局京国税一[1997]584号文件转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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