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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与分类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国际税收协定的概念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为了协调相互间在处理跨国纳税人征税方面的利益分配关系和处理税务方面的问题,本着对等原则,通过谈判,签订的一种书面协议。它是国际税收协调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的日益国际化,国与国间的经济往来和联系越来越多,出现了跨国纳税人。由于每个国家行使税收管辖权所依循的原则、实施范围以及具体的税法规定都不相同,当跨国纳税人发生的一项所得或收益涉及到两个国家时,由于事前没有作出双方都能接受的协调安排,对该项跨国所得,既可能造成双方的重复征税,也可能出现国际避税与偷漏税。无论哪种可能,都会给有关国家政府和跨国纳税人,以及国际经济发展带来消极影响。消除这种影响,仅仅靠某个国家单方面采取措施和办法,往往会受到其主权范围和税收管辖权行使范围的约束。在这种情况下,只有依循一定的原则,通过缔结国际税收协定,协调有关国家的税收管辖权,作出能为双方所共同接受的规定,从而最大限度地避免和消除国际双重征税,避免国际税收歧视,防止国际避税与逃税。

(二)、国际税收协定的分类

按照参与缔结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的数量划分,国际税收协定可分为双边税收协定和多边税收协定。所谓双边税收协定,是指由两个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我国对外签订的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都是双边税收协定。多边税收协定,是指两个以上国家参加缔结的税收协定。

按照协定包含的内容和涉及的范围的大小划分,国际税收协定又可分为综合税收协定和单项税收协定。所谓综合税收协定,又称一般税收协定,是一般地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关系。通常国家间签订的“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简称“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就是综合税收协定。单项税收协定,又称特定税收协定,是指协定内容仅适合于某项业务的特定问题的税收协定。单项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税收问题不局限于消除重复征税,更多地是互免税收,可以是一种税的相互削减,也可以是多种税的相互免除,如空运企业税收协定、海运企业税收协定。

(三)、两个范本的差异

当前对签订综合税收协定最有影响的范本有两个,一是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关于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OECD税收协定范本”;一是“联合国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简称“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OECD税收协定范本1963年公布草案,1977年正式公布实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1968年开始酝酿,1979年正式通过。从整体状况上分析,两个范本的根本区别在于基本经济立场的差别,这些差别可以从以下三点得到印证:

第一、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为了协调发达国家之间的税收关系,促进相互间投资的增长;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是为了调整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税收关系,维护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利益。

第二、两个范本制订的主体不同。OECD税收协定范本是OECD组织的财政事务委员会研究制订,仅考虑发达国家之间的利益分配关系;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是联合国召集8个发达国家、10发展中国家的税收专家共同制订,考虑到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的共同利益,兼顾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的各自利益。

第三、两个范本制订的背景不同。OECD税收协定范本以缔约国各方处于相同经济发展水平为依据,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考虑到缔约国各方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别。

所以,OECD税收协定范本适合经济发展水平相同的国家使用,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使用。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则适合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使用,特别是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之间签订税收双边协定时使用。两个范本共同组成了国际税收协定的基本框架。

(四)、签订税收协定所要解决的问题

1、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包括两方面含义:一是协调缔约国之间的税收管辖权。当纳税人的应税所得涉及到他国或多国的情况下,确定应由哪一国行使优先征税权,由哪一国行使最终征税权以及哪一些所得可以由一国独占征税权,重点是解决国与国之间财政权益的协调划分问题,避免双重征税;二是确定消除双重征税的方法,签订避免双重征税协定并不谋求仅由一国独占征税权,而是在承认双方国家都拥有征税权的基础上,商定双方能够接受的某些限制,采用何种方法消除双重征税。

2、实行税收无差别待遇。为在他国投资和经营谋求合理的税收待遇,避免受到税收歧视。

3、实行税收情报交换,防止跨国偷漏税和避税。通过签订税收协定来解决国家间的税务合作,相互提供税收情报,协同防止跨国偷漏税和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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