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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功筹划需要“三位一体”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税收筹划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特征:合法性、筹划性、效益性。准确理解这三个方面,有助于我们解释当前税收筹划的现状和加速今后税收筹划的发展。
合法性就是税收筹划要符合税收法律和其他法规的规定。这有两方面的含义,一是筹划方案要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二是筹划方案在实施过程中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只有两方面都符合,才能称为合法的筹划。比如,某企业为了使超计税工资标准的工资在税前扣除,采取虚增职工人数,增加前扣除额的办法。这种办法在内容和手段上违反了税法规定,属于偷税而不是筹划。
筹划性就是根据实际情况统筹计划安排筹划方案,一般情况下,筹划性表现为预期性。在经济活动中,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企业交易行为发生之后有纳税义务才缴纳各种流转税;收益实现或分配之后,才缴纳所得税;财产取得之后,才缴纳财产税等等。这在客观上提供了纳税前事先做出筹划的可能性。另外,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税法规定也是有针对性的,纳税人和征税对象的性质不同;税收待遇也往往不同,这在另一个方面向纳税人提供了选择较低税负经营方案的机会。
例如,某企业在年终概算一年的应纳税所得额时,发现年应纳税额为101000元。为了节税,企业在年终向希望工程捐款1000元。从理论上分析,1000元的捐赠为企业带来了5000多元的税后利润。因为不捐赠,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适用33%的税率,税后利润为67670元;捐款1000元后,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00元,适用27%税率,税后利润为73000元,通过捐赠产生的税收利益为533阮。
这是一个曾经被很多税收筹划书采用过的案例。但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必须看到,在年终初步确定其应纳税所得额为101000元,就是预期性的体现,如果预计不准确,上年的应纳税所得额实际大干101000元或者小于101000元,捐1000元后,都不能获得税收利益。
由于税收筹划的这种预期性,就必须连带考虑两方面的风险:即经营过程中的风险(经营风险、财务风险)和税收法规变动的风险。经营过程中的风险主要是由于不能准确预测经营方案实施中的变化所带来的风险,上例实质上是一种简单的经营风险。我国目前税法的法律级次较低,变动的可能性较大,我们不能准确估计这些变动。
一个筹划方案的实施一般要经过几年或几个月,所以,在评价收益效果时应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资金的时间价值与期望投资报酬率密切相关。在其他条件相同的前提下,风险越大,期望投资报酬率越大。节税价值就越小。
效益性是税收筹划的最终目的,是选择最佳方案的最重要指标。效益性有两种表现形式:其一为目前利益,即获得较大的净现金流量;其二为长远利益,即使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使企业价值最大化。目前利益是长远利益的表现。计算目前利益时,不仅要考虑各种方案在经营过程中的显性收入和显性成本,而且还要考虑机会成本和筹划成本。在目前利益的表述上,有人认为应以企业利润为指标。从长远利益的角度出发,两种是一致的,但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后,用净现金流量来表述更为精确。因为,现代理财学有一个重要结论:资产的内在价值是其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根据这一观点,企业的内在价值是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所以用现金流量作为税收筹划目标的体现更合适。
在使用税收筹划的效益性指标时,我们要谨防两种常见的错误。一种是以企业利润为效益指标。虽然在—定时期内,企业利润和企业净现金流入相等,但毕竟未考虑资金的时间价值,和能获得资金时间价值(加速折旧、推迟纳税)的税收筹划方法无法比较。另一种以税负最小化为税收筹划的效益指标。税负的减少并不必然使企业的价值最大化,如果净现金流入的增长大于税收的增长,多纳税也是划算的。
合法性是筹划性和效益性的基础和前提,考虑筹划性是在合法的前提下体现真实效益的手段,预期的准确性直接影响税收筹划的效果。效益性是合法性和筹划性的最终归宿,没有效益的筹划是无效的筹划。只有实现三者的“三位一体”,税收筹划才能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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