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企业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情况下复议机关可受理税务行政复议申请?哪些情况下不能受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9/01/2003信息】 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5日
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
符合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
机关提出申请。对符合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自复议机关法制工作机构收到之日起即
为受理;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应当先向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复议机关决定不予
受理或者受理后超过复议期限不作答复的,纳税人和其他税务当事人可以自收到不予
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15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以延长后的时间作为行政复议期满时间。纳税人及其他税务
事人依法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机关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且申请人没有向人民法院
提起行政诉讼的,上级税务机关应当责令其受理;必要时,上级税务机关也可以直接
受理。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