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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法定征税项目(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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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自我国开征个人所得税以来,特别是1994年税制改革以来,为适应经济形势的发展需要,体现对纳税人的支持、鼓励和照顾政策,国家对纳税人因特定行为取得的所得和特定纳税人取得的所得分别作出了免税、减税和不征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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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征税项目
按照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取得的下列所得免予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 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即个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发行的债券和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金融债券而取得的利息所得。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即按照国务院规定发给的政府特殊津贴和国务院规定免税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按照中国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这是一个概括性项目,主要是针对税法执行中可能出现的一些确需免税的情况而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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