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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地方所得税优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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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
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10年以上的,从获利年度开始,可享受五年免征、五年减半征收地方所得税优惠;在北京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内设立的取得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以及在市政府批准设立的新技术产业开发试验区各园区设立的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对经市有关部门依法确认并取得产品出口企业证书和先进技术企业证书的外商投资企业,可享受免征地方所得税的优惠。
凡依法仍按原适用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其地方所得税也按原适用的10%的税率计算。
依照税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汇总或企业申报缴纳的所得税,包括企业所得税和地方所得税。
地方所得税的免征、减征优惠,应按企业总机构或负责企业申报纳税的营业机构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根据税法和其他有关文件规定,1991年6月30日以前设立的非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的地方所得税待遇与企业所得税待遇相一致,自企业获利年度起可享受“两免三减”的优惠待遇。
对跨国公司在北京市设立的地区总部,可对其收入免征地方所得税。上述跨国公司地区总部是指:由外国跨国公司总部授权其负责某地区业务并取得总部授权书且实行独立核算的投资性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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