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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免税所得弥补亏损问题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企业的某些项目免征所得税。如果一个企业既有应税项目,又有免税项目,其应税项目发生亏损时,按照税收法规规定可以结转以后年度弥补的亏损,应该是冲抵免税项目所得后的余额。此外,虽然应税项目有所得,但不足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免税项目的所得也应用于弥补以前年度亏损。

本通知从1998年度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的规定为准。

(摘自国税发[1999]034号)

二、享受减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其一个纳税年度的亏损额是指按照本《通知》规定,当年应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与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

如果纳税人在纳税年度内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又在弥补期内,纳税人应先用本年非享受减免税政策的所得来弥补其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来弥补。

(摘自京国税[1999]0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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