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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难题的解决技巧与例解:自产啤酒销售的消费税处理技巧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9/16/2003信息】 每年暑期来临,无论是大江南北,还是长
城内外,都有一些高中档酒店纷纷购进小型啤酒生产设备,自备原料加工生产鲜啤酒,
以满足顾客的消费需求。由于酒店属营业税征收范围,因此,一些酒店的财务人员认
为只需缴纳营业税,不需缴纳消费税。这种理解和认识对吗?
君洋财务服务中心注册税务师常亚平告诉大家,这种观点是错误的。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消费税若干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84号1文件中第
五项明确指出:“对饮食业、商业、娱乐业中的啤酒屋(啤酒房)利用啤酒生产设备生
产的啤酒,应当征收消费税。”因此,有自产啤酒行为的商家,应按期向所在地国税
机关申报缴纳消费税。
[案例215]
[案情说明] 凯蒂娜雅(深圳)歌舞厅2002年8月份利用酿酒工具自制啤酒14吨,销
售13.5吨。
[要求解答] 凯蒂娜雅(深圳)歌舞厅2002年8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
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84号]文件。
[分析说明]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酒类产品消费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01)84号]文件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娱乐业、饮食业自制啤酒,无论
销售价格高低,其单位税额统一调整为250元/吨。
凯蒂娜雅(深圳)歌舞厅2002年8月份应纳消费税额
=13.5×250=3375(元)。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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