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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对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作了明确规定,同时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纳税确有困难的纳税人,可以定期减征或者免征;对个人自有自用的自行车和其他非营业用的非机动车船,自行确定其车船使用税的征收或减免。

车船使用税的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军队自用的车船以及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单位自用的车船。但对其出租等非本身使用的车船,由于已不符合免税条件,故应征收车船使用税。

(二)载重量不超过一吨的渔船。指1吨或1吨以下的渔船。

(三)专供上下客货及存货用的趸船、浮桥用船。趸船和浮桥用船,多停泊在较为固定的处所,专为上下客货及存货服务,是一种辅助性设施,属于非航行船舶。

(四)特定车船。指各种消防车船、洒水车、囚车、警车、防疫车、救护车船、垃圾车船、港作车船、工程船。上下车船,均具有特殊用途,有些是社会福利或服务性的专用车船,有些只在特定区域内运行,具有特殊功能和作用。
所谓港作车船,是指在港区内从事专项作业或专项服务的港务、海运、港务监督部门的船。如引水船、清洁船、消防船、救助船、联检船、供应船等。但不包括上述部门在港区内从事客货运输并收取费用的各类船舶。
所谓工程船,是指装有特种机械、在港区内或者航道上从事修筑码头、疏浚航道等工程所使用的专用船舶。如挖泥船、打桩船、破冰船、测量船、电焊船等。

(五)按有关规定缴纳船舶吨税的船。船舶吨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行驶的外国籍船舶和外商租用的中国籍船舶,以及中外合营企业使用的中外国籍船舶(包括专在港内行驶的上项船舶),由海关依法征收的一种税。船舶吨税以船舶注册净吨位(也称登记净吨位)为计税依据,实行定额税率。

(六)经财政部批准免税的其他车船。
主要有:
1、在企业内部行驶、不领取行驶执照,也不上公路行驶的车辆。
2、主要用于农业生产的拖拉机。
3、残疾人专用的车辆。
4、企业办的各类学校、医院、托儿所、幼儿园自用的车船,如果能够明确划分清楚是完全自用的,可免征车船使用税;划分不清的,应照征车船使用税。
5、对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疾病控制机构和妇幼保健机构等卫生机构自用的车辆。
运用车船使用税税收优惠政策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是免税单位与纳税单位合并办公,所用车辆能划分者,分别免税和征税;不能划分者,一律照章征税。
二是新购置的车辆如果暂不使用,即尚未享受市政建设利益,可不申报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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