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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偿债务税款优先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最近,某纺织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的赵老板非常懊恼:2002年元月份借给纺织厂的200万元钱,只收回来60万元,剩下的140万元算是打了水漂,而且借给纺织厂的这200万元还由该厂以房屋提供了抵押。

事情原来是这样的。纺织印染公司借给纺织厂的200万元借款,于今年元月份到期。因为纺织厂经营不善,眼看要垮,没有资金还钱。于是纺织印染公司向法院申请拍卖纺织厂抵押的房屋以抵偿借款。可就在此时,市国税局也向法院提出了申请,要求拍卖此房屋,以归还纺织厂2001年9月份的欠税180万元。法院依照程序将此房屋拍卖所得的240万元,首先执行了该厂欠缴的180万元税款,然后,才将剩下的60万元还给了纺织印染公司。赵老板怎么也不能理解,他们公司比国税局申请执行债权还早,法院怎么将拍卖的钱先给了国税局然后才给他们公司呢?

这位老板不知,国家税收的优先执行权。《税收征管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纺织印染公司是2002年元月份借钱给纺织厂的,纺织厂同时将房屋抵押给了纺织印染公司,但纺织厂欠缴税款发生在2001年9月份,早于纺织印染公司的抵押权,法院当然要先为税务机关执行税款,然后才能执行其债权。

在债务清偿顺序中,国家明确了税收的优先原则。因此,纳税人在资金借贷过程中,应注意对此风险的控制。在借出资金之前,要谨慎考察对方的资信状况和税务机关的公告、纳税信誉等级评定的情况,特别要了解对方是否存在欠税的情形。如果无法了解到对方的欠税信息,也可以通过合同方式,约定对方告知欠税情况的义务及违约责任,以避免出现上述情形而给自己带来不应有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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