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网站首页 | 最新动态 | 华税观点 | 政策解析 | 公司设立 | 纳税辅导 | 税收优惠 | 税收筹划 | 公司运营 | 投资融资
并购重组 | 解散破产 | 信托理财 | 税务稽查 | 财税争议 | 财税犯罪 | 典型案例 | 法律法规 | 律师团队 | 预约咨询 | 本站服务
当前位置: 首页 >> 政策解析 >> 正文
用户名:
密 码:
忘密 | 新注册
咨询热线 |
010-58697282
  58697292
本站服务 |

 

个人所得税征缴实用问答:哪些情形下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08/07/2003信息】 税收保全措施是税务机关为了保证税款的
征收入库,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在由于纳税人行为或某种客观原因而导致税款难以
保证的情况下而采取的限制纳税人处理或者转移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的强制措施。
税收保全措施有两种主要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暂停
支付纳税人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二是扣押、查封纳税人的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税务机关对纳税人以前纳税期的纳税情况进行税务检查时,
发现下列情形的,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1)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该行为隐瞒的是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支付能力,
致使税务机关无法追缴其所欠税款。
  (2)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税商品、货物以及其他应税收入的迹象。所
谓转移,是指纳税人将其应税商品、货物改变位置,规避税务机关追查的手段。所谓
隐匿,是指纳税人把应税商品、货物及其他应税收入隐瞒藏匿起来,使税务机务无从
追查的手段。
  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是指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履行法定义务,税务机关采取法
定的强制手段,强迫其履行义务的行为。其表现形式:一是书面通知纳税人的开户银
行或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二是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
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收强制执行措施与税收保全
措施不同。第一,它不仅可适用于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也可适用于扣缴义务人
和纳税担保人。第二,对逾期不履行法定义务的纳税人必须告诫在先,执行在后。即
只有对限期后仍拒不缴纳者,方可选用强制执行措施。第三,税收强制执行措施必须
发生在责令期满之后。第四,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前,应报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
批准。鉴于以上不同之处,税务机关在税务检查中发现纳税人有逃税、明显的转移、
隐匿应税商品、收入的,应根据具体情况,选择适用税收保全措施或税收强制执行措
施。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关于本站 -来访路线 - 加盟合作 - 网站地图 - 法律声明
北京华税律师事务所―版权所有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东三环中路39号建外SOHO11号楼25层2506室 京ICP备07002110号
电话:(86)10-58697292 58697282 手机:13901096091 传真:(86)10-58697292 邮箱:china@chinataxlawyers.com
本站常年专家顾问:中国法学会财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世界税法协会主席、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刘剑文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