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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企业分类标准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对本地区所辖出口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依据其近年来出口退(免)税的实际情况,将出口企业划分为A、B、C、D四类。
一、A类企业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
1、必须是生产船舶、大型成套机电设备等生产周期通常在1年以上产品的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生产企业;
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
3、 从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4、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5、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二、B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连续2年创汇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生产企业可放宽为2000万美元以上);
2、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或涉嫌骗税问题;
3、企业拥有一定规模的资产,如发生骗税案件或错退税款问题,可抵押所退(免)税款;
4、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三、C类企业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1、近3年来未发生过骗税问题;
2、企业财务制度健全。
四、 D类企业是指近3年来曾发生过骗税问题的出口企业。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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