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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政策依据

“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委托方填写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交受托方转交委托方。代理出口协议由受托方收汇核销的,税务机关必须在外汇管理局办完外汇核销手续后,方能签发“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并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上注明“收汇已核销”字样。

二、办理程序

1、出口企业办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应持以下凭证资料:

(1)代理出口协议;

(2)代理出口货物报关单;

(3)如属代理方结汇的,还需提高“出口收汇核销单”;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2、主管出口退税的庶务机关在出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按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要求,对出口企业填报的《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进行信息对审,审核无误后,方能签署意见和印章。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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