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补办报关单证明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一、政策依据

出口企业遗失出口退税报关单向海关申请补办的,出口企业须在6个月内向海关提出补办申请,逾期海关不予受理。出口企业申请补办报关单,须出具主管出口退税的国家税务局签发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见附件4-11)。

二、办理程序

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的出口企业应持以下资料、凭证向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申请办理:

1. 口货物报关单联次未全丢失的,应提供其他联次的出口货物报关单;

2. 出口收汇核销单;

3. 运单或提货单及出口发票;

4. 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填报“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后,主管出口退税税务机关应根据出口退税电子化管理办法的要求,对“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送单)证明的报告”的有关信息录入计算机进行对审,经审核无误后签署意见和印章。

出口企业持已签署的“关于申请出具(补办报关单)证明的报告”向原报关地海关办理补办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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