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几种不同的销售方式下增值税额的计算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中国财税在线北京10/20/2003信息】 实例:某副食品商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主营各类食品批发零售,同时兼营饮食服务业。俊平税务师事务所受托代理其2000
年9月份增值税纳税申报。经查阅有关账簿和凭证,获得如下资料:
  1.本月取得营业收入35.1万元(含税),其中包括饮食服务收入。该企业在财务
核算时对商品销售收入和饮食业收入划分不清。
  2.本月随同销售货物出借包装物收取押金5000元。该企业账面显示:“其他应
付款--包装物押金”贷方余额6.8万元,其中1999年1月2日收取押金1万元;1999年5
月4日收取押金2.5万元;2000年3月4日收取押金1.5万元;2000年7月8日收取押金
1.3万元;2000年9月5日收取押金5000元。经查,以上几笔押金以前均未纳税。
  3.以分期付款方式从某食品厂购进副食品一批,价税合计3.6万元,已验收入
库,并取得销货方全额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为5230.77元。
协议规定,货款分三期分别于9月、10月、11月等额支付,本期已支付1.2万元。
  4.向农民购进红枣1批,购进价3万元,已验收入库,并按规定开具收购凭证。
  5.购进空调器1台,由管理部门使用,取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金额4000元,
税额680元。
  6.将购进的红枣发给本企业职工,账面成本1.08万元。
  7.向某粮油经营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面粉一批,全部用于饮食经营。取
得的增值税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6000元,货款已支付,面粉已验收入库。
  要求:请根据上述资料,计算本月应纳增值税额。
  答案:
  1.税法规定,增值税纳税人兼营非应税劳务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应税劳务和
非应税劳务的销售额。不分别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非应税劳务与货物或应税劳
务一并征收增值税。该企业兼营饮食服务所取得的收入由于未能准确核算,应当并入
销售额计征增值税(不再征收营业税)。
  应纳销项税额=351000÷(1+17%)×17%=51000(元)。
  应当注意: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非应税项目(不包括固定资产、在建工程),并
能分别核算营业收入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则应按下列公式计
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应税项目
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2.税法规定,纳税人为销售货物而出租出借包装物收取的押金,单独记账核算
的,不并入销售额征税。但对逾期(以1年为期限)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退还均并入
销售额征税。另外,从1995年6月1日起,对销售除啤酒、黄酒外的其他酒类产品收取
的包装物押金,无论是否返还以及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当期销售额征税。
  该企业超过1年的包装物押金金额=10000+25000
  =35000(元);
  应纳销项税额=35000÷(1+17%)×17%=5085.47(元)。
  3.税法规定,商业企业购进货物(包括外购货物所支付的运输费用),必须在购
进的货物付款后才能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其
进项税额不得作为纳税人当期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对采取分期付款方式购进货物的商
业企业,如果销售方先全额开具发票,购货方再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分期付款的,其进
项税额必须在所有款项全部支付完毕后才能申报抵扣(即通常所说的“款不付清不抵
扣”)。对照上述规定,该企业本月份不得抵扣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买价×扣除率=30000×10%=3000(元)。
  这里应当注意: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业产品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按照买价乘以
10%的扣除率计算。买价包括纳税人购进免税农产品支付给农业生产者或小规模纳税人
的价款和按规定代收代缴的农业特产税。
  5.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应作固定资产的成本处理。
  6.税法规定,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不得抵扣。已
经抵扣的,应当作为进项税额转出处理。
  通常情况下,计算进项税额转出是按照库存商品(或原材料)的账面成本价乘以适
用税率进行的,但是,由于计算免税农产品进项税额的特殊性(即按含税价乘以扣除
率),在计算转出额时,应先将成本价还原为含税价,再进行计算。
  应转出进项税额=10800÷(1-10%)×10%=1200(元)。
  7.税法规定,对混合销售行为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按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
该混合销售行为所涉及的非应税劳务和兼营的非应税劳务所用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
准予从销项税中抵扣。应抵扣进项税额6000元。
  综上,本期应纳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
  =51000+5085.47-(3000+6000-1200)
  =56085.47-7800=48285.47(元)。
  提示:按照增值税的“链条”原理,不征增值税的行为(项目)其进项税额也不得
抵扣。因此,税法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购进固定资
产;(二)用于非应税项目;(三)用于免税项目的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四)用于集体
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五)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六)非正
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咨询电话:010-58697292 / 58697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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