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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税(六)
来源: 作者: 日期:07-03-07

2、不得抵扣本期进项税额的计算

上述货物的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应及时计算确定上述货物1996年3月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并相应转入存货成本中,从1996年4月1日起停止作为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既生产销售上述货物,又生产销售其他货物的生产企业,可采用以下办法计算确定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而应转入存货成本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和留抵增值税额(以下简称“应转成本税额”):

企业1996年3月

1995年止述货物的销售收入

————————————————

1995年全部应税货物的销售收入

应转成本税额

末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

余额和留抵增值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除生产“通知”第二条所列免税货物外,还生产其他货物(不包括其他按规定享受直接免税的货物)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如果无法准确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应自1996年4月1日起,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本期进项税额,并相应调减1996年3月末留抵增值税额及1996年、1997年应抵扣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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